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处理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1 09:42:29 55 人看过

一、劳动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1、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劳动者有何权益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劳动者还可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调岗调职调薪的效力

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具有劳动请求权,即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针对岗位调整的原则是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做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是否合法,首先得看有无在劳动合同中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其次要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且调整前后工资水平相当;最后要不具侮辱性或惩罚性质,也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调岗,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员工不接受正当的调岗降薪决定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3、用人单位经营地址变更,劳动者是否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首先,变更后地址与变更前地址的距离大小;其次,单位有无给劳动者提供便利上班的条件;最后,变更地址是否有正当原因。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一般最注意的地方就是关于岗位,如果有变动涉及到薪资的问题如何处理,以及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了停工或者是停产的现象,那么对于自身的岗位是否有影响,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争议仲裁应注意的问题

一、准确定性:

并不是每一个在单位工作的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所以,一个人在申诉之前一定要认清自己与单位之间关系的性质,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还是其他的民事关系。

1、事实劳动关系是合法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相关案例:

胡小姐供职于一家私企。进公司已一年有余。但是公司并没有与胡小姐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初,胡小姐怀了孕,公司为了避免承担责任,通知胡小姐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胡小姐不服,想提起仲裁申诉,又担心自己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恐怕会不受法律保护。故来求助。

律师咨询意见:

胡小姐与公司之间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固然,国家提倡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旦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对于劳动者来说,十分有利。但是,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主动权往往在单位(虽然也有一些情形属于劳动者不愿签,但毕竟为少数)。故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国家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并予以保护。从实质上来说,事实劳动关系概念的提出,也是对劳动关系本质的把握,具有客观真实性。

律师提醒:

(1)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在于员工

员工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必须先证明此关系的存在。如果员工对此证明不力的话,将可能导致败诉。

(2)证明的方式

工资条、银行工资卡记录、休假条、交接单,如有这些,请务必于争议发生之前,日常工作生活中,养成保存的习惯。

2、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案例:

张先生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一切都好,美中不足的是单位没有给他继续上社保。张先生十分不解,经与单位交涉未果后,就申请了仲裁。结果是仲裁、一审、二审皆败诉。此案受到了中央电视二台的报道。

律师点评:

不满十六岁、已经退休的人,就不再具备劳动权利能力。这些人与单位无法再建立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劳务关系。这种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不能享有劳动法中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权利及享有社保的权利,但可以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

综上,一个员工如果决定要去申诉,第一步就要把握好与单位之间关系的性质。只有把握好这一点,才能确定好救济途径、举证分配,才能于仲裁之初不致犯错,充分掌握对自己有利的各项证据。

二、申诉主体的确定

诉讼主体的确定包括两个方面:一为申诉人主体,二为被诉人主体。

申诉人主体一般是员工或者单位。

如果是员工的话,则一定要注意用自己的法定身份证上的名字。有一些人不太喜欢自己身份证上的名字,所以在工作及生活中习惯用自己所喜欢的名字,但是这个名字又没有在公安机关更改。以致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是用的这个名字。这种情况下,最好是去公安机关开一个证明,证明两个名字是一个人,然后用自己身份证上的名字申请仲裁。否则则可能会导致仲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之后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无法申请执行。

如果是单位作为申诉人的话,一定要注意用自己的全名,相关名字与公章及工商机关备案一定要一致。

还要注意的一项是无论是谁作为申诉人,被申诉人一定是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如果存在劳务输出或者输入关系的话,一定要先区分清哪一种是劳动关系,哪一种是劳务关系。不可把劳务关系误认为劳动关系。否则必将申诉无功。

相关案例:

刘小姐供职于一家新加坡公司驻京办事处。她是通过该公司在网上所登载的招聘广告而去的。在公司的待遇丰厚,月收入逾一万五千元。半年后,因公司发展,取消了刘小姐所以的部门,人事处主管与刘小姐谈话,让刘小姐不要再去公司上班了,并且拒绝向刘小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刘小姐一怒向仲裁提起了申诉。结果到了仲裁那里之后却被告知,仲裁不予受理。理由是该公司属于国外公司驻京办事处,不具备用人的主体资格。至此,刘小姐茫然无措了。

律师点评:

国外公司的办事处在国内没有主体资格,不具备独立的用人权利。故,国外办事处不能够成为独立的用人主体。如果这些单位想在国内用人的话,必须要通过国内的劳务输出企业进行劳务输出。在本案中,刘小姐在与此办事处形成关系时,没有通过劳务输出企业进行劳务输出,形成关系之后,双方也没有完善此程序。故刘小姐与此办事处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劳务关系,其性质就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关系,无法形成劳动关系。刘小姐无法享有劳动法上所规定劳动者可以享有的相关权利。所以导致了刘小姐向仲裁机关申诉遭不予受理的境地。要想避免该情况的发生,最好在与这些办事处形成关系时,走一下劳务输出的过程。这样下来,才可以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但是,刘小姐此时也并非完全无救。因为用人单位始终是劳动关系中享有主动权的一方。因此,有理由认为,该劳动关系的无效是由于用人单位用人程序不合法造成的。因此,刘小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此单位承担因其行为致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无效所给她造成的相关损失。

三、确定申诉请求

确定申诉请求有大学问。

劳动争议案件有多种,每一种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请求的确定方法都有不同,但是确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1、确定管辖

并不是所有的请求劳动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公积金纠纷,劳动仲裁并不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目前北京这里的劳动仲裁也是不受理的。那么,一个申诉人在确定仲裁请求时,就应当知道这些情况。不过,就社会保险争议纠纷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时没有提出来,直接去法院诉讼的话,法院也是不受理的。

律师建议:对于那些仲裁不受理,法院也不直接受理的请求,可以在仲裁时坚持申诉,然后仲裁完了之后,再去法院诉讼。当然,这种方法有点迂回,不过,这也是在目前仲裁机关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不衔接、不统一的这个法治大环境下,为了充分维权,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2、确定申诉请求的统一性

相关案例:

王小姐与公司的合同于2004年5月8日到期。到期后双方并没有办理工作的交接手续,而是继续保持了一段工作关系。至2004年5月18日,公司突然通知她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不向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她心中不服,就开始申诉。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提出的申诉请求为:1、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四万元(她的工作时间三年多不满四年,月工资标准为一万元);2、要求支付延期通知终止合同关系的赔偿金一万元。对于王小姐的这些请求,公司经过权衡,同意了她的第二个请求,并承认自己没有及时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愿意承担延期终止的法律责任,但是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结束的性质是终止而不是解除,不应该支付王小姐经济补偿金。同时特别点出,在王小姐的申诉请求构成中也可以看到王小姐也是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的性质是终止而不是一种解除,对于王小姐的这种认识与看法,以及表述,公司方予以认可。结果,本案以王小姐胜出一万元的延期终止合同赔偿金结案。

律师点评:

本案中,实际上王小姐在合同到期之后又与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王小姐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公司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其性质实际上就是一种对于劳动关系的单方解除。那么,公司应该走过法定的程序,并且应当向王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王小姐申诉请求的构成中,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立足于合同关系结束的性质为解除之上,延期终止合同的赔偿金立足于合同关系结束的性质为终止之上,解除与终止这两种性质是不能够兼容的。所以说王小姐的这两项申诉请求是相互矛盾的。对于这种相互矛盾的申诉请求,如果诉讼的对方选择其中之一予以接受,那么按照诉讼的自认规则,可能对方就可以免于举证责任,而法官也可以依据此事实迳行下判。故本案中王小姐才会胜了一万元的终止合同赔偿金,而丢了四万元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是申诉请求提得越多越好。保证申诉请求的充分性只是一个方面,同时对于相互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兼容的请求,还是选择其一为好。当然在选择的时候,要考虑到相关请求的风险、成本、收益、相关的证据构成等等多方面,然后再进行选择。此选择的过程,也是一个风险衡量的过程,可能非专业律师无法做成。

3、确定申诉请求的完整性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能会享有很多法定的权利。例如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能会提出的申诉请求为:

常规申诉请求: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可以尝试的申诉请求:支付一倍的赔偿金(仲裁肯定不会支持的,但是尝试一下,以促进中国法治的进程);

额外的申诉请求:

如果单位没有给上社保,要求经补缴社保;如果单位没有给足额缴纳社保,要求给足额缴纳社保;如果单位没有给上住房公积金,要求单位给补缴。但是要准备好在仲裁时,这一块你肯定会败诉,因为仲裁会让你去劳动监察。不过没有关系,如果你们单位有人上过社保,你就可以坚持申诉,到了法院,法院会给你一个公正的。

如果有拖欠工资的情形存在,可以要求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投标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投标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投标书的写作

投标书的写作要求实事求是、具体清晰、准确准时。

2、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投递投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

3、招标文件的签收保存。

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

4、投标文件封面的制作规范

5、其他须注意事项:

(1)投标书格式、标段、里程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相符,建设单位名称与招标单位名称是否正确。

(2)报价金额是否与“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投标报价汇总表”、“综合报价表”一致,大小写是否一致,国际标中英文标书报价金额是否一致。

(3)投标书所示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书是否按已按要求盖公章。

(5)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6)投标书日期是否正确,是否与封面所示吻合。

三、投标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投标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投标书的写作

投标书的写作要求实事求是、具体清晰、准确准时。

2、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投递投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

3、招标文件的签收保存。

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

4、投标文件封面的制作规范

5、其他须注意事项:

(1)投标书格式、标段、里程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相符,建设单位名称与招标单位名称是否正确。

(2)报价金额是否与“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投标报价汇总表”、“综合报价表”一致,大小写是否一致,国际标中英文标书报价金额是否一致。

(3)投标书所示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书是否按已按要求盖公章。

(5)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6)投标书日期是否正确,是否与封面所示吻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4日 11: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实施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的规定:(1)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2)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经与职工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一二十一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3)按照原国家体改委体改字〔1997〕96号《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_人人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2023-06-05
    320人看过
  •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界定问题是怎样的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界定问题是怎样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这个地点有可能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可能是其他地方。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实践中,有三种确定方式:1、劳动合同履行地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2、以劳动者的工作场所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派遣地;3、以公司的住所(工商登记地、主要经营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的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
    2024-01-23
    229人看过
  •  合同履行问题法律处理办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因违约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对方未能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2023-08-26
    251人看过
  • 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本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待。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接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依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商案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
    2023-06-28
    101人看过
  • 合同中有关承诺的履行问题
    合同中有关承诺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包括:1、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作为民事活动,就要遵循恪守承诺的宗旨;2、要约和承诺均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后一般不能撤回,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要约邀请和要约产品,有什么不同?(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
    2023-06-26
    118人看过
  • 2024合同中止履行的赔偿问题
    合同中止履行的赔偿问题如果是法定中止,那么就不会涉及赔偿,如果违反合同相关内容而中止履行,那么便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提出违约损害赔偿。1、赔偿金没有固定的比例,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果是打官司的话,需要举证。2、你也可以拒绝对方解除合同,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这样,你与对方谈判赔偿时就可以多了一种选择。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2023-11-21
    105人看过
  • 处理合同履行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规定如下: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4、为减少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合同不能履行后果是什么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是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双方原因发生情况变更,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继续保持合同原有效力显著不公平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2、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2023-07-05
    164人看过
  • 25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处理的劳动合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招工、签订、履行和管理劳动合同提出了新的要求。雇主应高度重视这一点。用人单位在以下8个方面经常遇到25个问题,需要依法予以特别关注和应对:I.关于劳动规章制度(4和80)1。9劳动规章制度的范围: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后,提出计划和意见,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讨论应以书面形式记录,谈判和决定过程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谈判者签字。修改程序:如果劳资双方都认为不合适,可以提出并协商修改3。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公示:必须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规章制度,并有证据予以确认。无效规
    2023-05-07
    303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5〕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劳动争议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
    2023-06-10
    425人看过
  •  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备案。但备案并非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因此,不备案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进行备案,备案与不备案的区别只是法律效应的问题,没有备案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合同的法律效应产生影响。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当根据是否需要进行备案来进行认定,如果需要备案的,应当进行备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备案。但备案并非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因此,不备案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进行备案,备案与不备案的区别只是法律效应的问题,没有备案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合同的法律效应产生影响。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当根据是否需要进行备案来进行认定,如果需要备案的,应当进行备案。 劳 动 合 同 备
    2023-09-06
    88人看过
  •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有什么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未提前通知劳动者应当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有什么?劳动合同签订的时候可能需要依据一定的客观情况,当实际的情况发生非常大的变化后,合同的内容可能就无法实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四个方面:1、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参照法律法规的内容,当这些法律法规已经被修改或者被废止了之后,合同就缺少了法律依据,此时可能导致双方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如果继续按照原先的约定进行,可能会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2、由于劳动者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相信每位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都是会遵守合同的约定,认真的履行义务,但是不可能预测所有的事情,也会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况,比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发生状况、劳动能力丧失等等,这些情况也
    2023-07-28
    233人看过
  • 处理离婚协议中未履行的问题
    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领取离婚证后,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双方必须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对方不愿意履行义务的,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让人民法院对离婚协议作出判决,强制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判决书生效后,对方逾期未履行的,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对方不履行支付怎么办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夫妻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就孩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付、增加、减少等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应列未成年子女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最高
    2023-07-08
    75人看过
  • 合同履行疑虑:解决合同履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合同履行的标准:1、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2、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3、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4、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5、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
    2023-07-11
    228人看过
  • 处理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录用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雇主和雇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I。尽量提供能证明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相关材料,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委托书、签订的业务合同、工作记录表、门卡、餐卡、工资单、工作服、暂住证、,员工评级、奖惩决定等证明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量收集和储存相关物品II。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词在法庭上作证,证明你与雇主有实际的劳动关系III.让你在任职期间接触的客户证
    2023-05-07
    196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处理劳动关系中的问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1-06
      处理劳动关系认定中的问题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
    • 处理合同履行中交货延迟问题的方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4-11-26
      在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即转移至买受人。然而,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交付迟延的情况下,需要考虑这种延迟是否会对当事人各方造成不公平。如果有这种担忧,就需要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 如果在标的物迟延交付是由买受人过错造成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起转移,那么这显然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因为出卖人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并且标的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而买受人却违反了及时接收标的物的合同义
    • 如何处理合同中一方放弃履行的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20
      合同依法签订,合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的保护,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放弃自己权利,相当于免除了对方的义务,但不能一方决定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义务的一方不按合同履行就属于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要怎么处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4
      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和对方沟通,如果对方确实履行困难的,可以延长履行期限;合同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
    • 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10
      继续履行合同必备条件: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能够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