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处理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1 09:42:29 55 人看过

一、劳动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1、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劳动者有何权益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劳动者还可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调岗调职调薪的效力

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具有劳动请求权,即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针对岗位调整的原则是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做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是否合法,首先得看有无在劳动合同中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其次要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且调整前后工资水平相当;最后要不具侮辱性或惩罚性质,也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调岗,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员工不接受正当的调岗降薪决定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3、用人单位经营地址变更,劳动者是否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首先,变更后地址与变更前地址的距离大小;其次,单位有无给劳动者提供便利上班的条件;最后,变更地址是否有正当原因。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一般最注意的地方就是关于岗位,如果有变动涉及到薪资的问题如何处理,以及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了停工或者是停产的现象,那么对于自身的岗位是否有影响,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争议仲裁应注意的问题

一、准确定性:

并不是每一个在单位工作的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所以,一个人在申诉之前一定要认清自己与单位之间关系的性质,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还是其他的民事关系。

1、事实劳动关系是合法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相关案例:

胡小姐供职于一家私企。进公司已一年有余。但是公司并没有与胡小姐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初,胡小姐怀了孕,公司为了避免承担责任,通知胡小姐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胡小姐不服,想提起仲裁申诉,又担心自己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恐怕会不受法律保护。故来求助。

律师咨询意见:

胡小姐与公司之间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固然,国家提倡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旦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对于劳动者来说,十分有利。但是,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主动权往往在单位(虽然也有一些情形属于劳动者不愿签,但毕竟为少数)。故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国家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并予以保护。从实质上来说,事实劳动关系概念的提出,也是对劳动关系本质的把握,具有客观真实性。

律师提醒:

(1)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在于员工

员工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必须先证明此关系的存在。如果员工对此证明不力的话,将可能导致败诉。

(2)证明的方式

工资条、银行工资卡记录、休假条、交接单,如有这些,请务必于争议发生之前,日常工作生活中,养成保存的习惯。

2、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案例:

张先生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一切都好,美中不足的是单位没有给他继续上社保。张先生十分不解,经与单位交涉未果后,就申请了仲裁。结果是仲裁、一审、二审皆败诉。此案受到了中央电视二台的报道。

律师点评:

不满十六岁、已经退休的人,就不再具备劳动权利能力。这些人与单位无法再建立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劳务关系。这种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不能享有劳动法中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权利及享有社保的权利,但可以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

综上,一个员工如果决定要去申诉,第一步就要把握好与单位之间关系的性质。只有把握好这一点,才能确定好救济途径、举证分配,才能于仲裁之初不致犯错,充分掌握对自己有利的各项证据。

二、申诉主体的确定

诉讼主体的确定包括两个方面:一为申诉人主体,二为被诉人主体。

申诉人主体一般是员工或者单位。

如果是员工的话,则一定要注意用自己的法定身份证上的名字。有一些人不太喜欢自己身份证上的名字,所以在工作及生活中习惯用自己所喜欢的名字,但是这个名字又没有在公安机关更改。以致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是用的这个名字。这种情况下,最好是去公安机关开一个证明,证明两个名字是一个人,然后用自己身份证上的名字申请仲裁。否则则可能会导致仲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之后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无法申请执行。

如果是单位作为申诉人的话,一定要注意用自己的全名,相关名字与公章及工商机关备案一定要一致。

还要注意的一项是无论是谁作为申诉人,被申诉人一定是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如果存在劳务输出或者输入关系的话,一定要先区分清哪一种是劳动关系,哪一种是劳务关系。不可把劳务关系误认为劳动关系。否则必将申诉无功。

相关案例:

刘小姐供职于一家新加坡公司驻京办事处。她是通过该公司在网上所登载的招聘广告而去的。在公司的待遇丰厚,月收入逾一万五千元。半年后,因公司发展,取消了刘小姐所以的部门,人事处主管与刘小姐谈话,让刘小姐不要再去公司上班了,并且拒绝向刘小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刘小姐一怒向仲裁提起了申诉。结果到了仲裁那里之后却被告知,仲裁不予受理。理由是该公司属于国外公司驻京办事处,不具备用人的主体资格。至此,刘小姐茫然无措了。

律师点评:

国外公司的办事处在国内没有主体资格,不具备独立的用人权利。故,国外办事处不能够成为独立的用人主体。如果这些单位想在国内用人的话,必须要通过国内的劳务输出企业进行劳务输出。在本案中,刘小姐在与此办事处形成关系时,没有通过劳务输出企业进行劳务输出,形成关系之后,双方也没有完善此程序。故刘小姐与此办事处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劳务关系,其性质就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关系,无法形成劳动关系。刘小姐无法享有劳动法上所规定劳动者可以享有的相关权利。所以导致了刘小姐向仲裁机关申诉遭不予受理的境地。要想避免该情况的发生,最好在与这些办事处形成关系时,走一下劳务输出的过程。这样下来,才可以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但是,刘小姐此时也并非完全无救。因为用人单位始终是劳动关系中享有主动权的一方。因此,有理由认为,该劳动关系的无效是由于用人单位用人程序不合法造成的。因此,刘小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此单位承担因其行为致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无效所给她造成的相关损失。

三、确定申诉请求

确定申诉请求有大学问。

劳动争议案件有多种,每一种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请求的确定方法都有不同,但是确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1、确定管辖

并不是所有的请求劳动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公积金纠纷,劳动仲裁并不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目前北京这里的劳动仲裁也是不受理的。那么,一个申诉人在确定仲裁请求时,就应当知道这些情况。不过,就社会保险争议纠纷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时没有提出来,直接去法院诉讼的话,法院也是不受理的。

律师建议:对于那些仲裁不受理,法院也不直接受理的请求,可以在仲裁时坚持申诉,然后仲裁完了之后,再去法院诉讼。当然,这种方法有点迂回,不过,这也是在目前仲裁机关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不衔接、不统一的这个法治大环境下,为了充分维权,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2、确定申诉请求的统一性

相关案例:

王小姐与公司的合同于2004年5月8日到期。到期后双方并没有办理工作的交接手续,而是继续保持了一段工作关系。至2004年5月18日,公司突然通知她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不向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她心中不服,就开始申诉。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提出的申诉请求为:1、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四万元(她的工作时间三年多不满四年,月工资标准为一万元);2、要求支付延期通知终止合同关系的赔偿金一万元。对于王小姐的这些请求,公司经过权衡,同意了她的第二个请求,并承认自己没有及时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愿意承担延期终止的法律责任,但是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结束的性质是终止而不是解除,不应该支付王小姐经济补偿金。同时特别点出,在王小姐的申诉请求构成中也可以看到王小姐也是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的性质是终止而不是一种解除,对于王小姐的这种认识与看法,以及表述,公司方予以认可。结果,本案以王小姐胜出一万元的延期终止合同赔偿金结案。

律师点评:

本案中,实际上王小姐在合同到期之后又与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王小姐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公司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其性质实际上就是一种对于劳动关系的单方解除。那么,公司应该走过法定的程序,并且应当向王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王小姐申诉请求的构成中,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立足于合同关系结束的性质为解除之上,延期终止合同的赔偿金立足于合同关系结束的性质为终止之上,解除与终止这两种性质是不能够兼容的。所以说王小姐的这两项申诉请求是相互矛盾的。对于这种相互矛盾的申诉请求,如果诉讼的对方选择其中之一予以接受,那么按照诉讼的自认规则,可能对方就可以免于举证责任,而法官也可以依据此事实迳行下判。故本案中王小姐才会胜了一万元的终止合同赔偿金,而丢了四万元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是申诉请求提得越多越好。保证申诉请求的充分性只是一个方面,同时对于相互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兼容的请求,还是选择其一为好。当然在选择的时候,要考虑到相关请求的风险、成本、收益、相关的证据构成等等多方面,然后再进行选择。此选择的过程,也是一个风险衡量的过程,可能非专业律师无法做成。

3、确定申诉请求的完整性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能会享有很多法定的权利。例如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能会提出的申诉请求为:

常规申诉请求: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可以尝试的申诉请求:支付一倍的赔偿金(仲裁肯定不会支持的,但是尝试一下,以促进中国法治的进程);

额外的申诉请求:

如果单位没有给上社保,要求经补缴社保;如果单位没有给足额缴纳社保,要求给足额缴纳社保;如果单位没有给上住房公积金,要求单位给补缴。但是要准备好在仲裁时,这一块你肯定会败诉,因为仲裁会让你去劳动监察。不过没有关系,如果你们单位有人上过社保,你就可以坚持申诉,到了法院,法院会给你一个公正的。

如果有拖欠工资的情形存在,可以要求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投标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投标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投标书的写作

投标书的写作要求实事求是、具体清晰、准确准时。

2、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投递投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

3、招标文件的签收保存。

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

4、投标文件封面的制作规范

5、其他须注意事项:

(1)投标书格式、标段、里程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相符,建设单位名称与招标单位名称是否正确。

(2)报价金额是否与“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投标报价汇总表”、“综合报价表”一致,大小写是否一致,国际标中英文标书报价金额是否一致。

(3)投标书所示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书是否按已按要求盖公章。

(5)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6)投标书日期是否正确,是否与封面所示吻合。

三、投标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投标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投标书的写作

投标书的写作要求实事求是、具体清晰、准确准时。

2、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投递投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

3、招标文件的签收保存。

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

4、投标文件封面的制作规范

5、其他须注意事项:

(1)投标书格式、标段、里程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相符,建设单位名称与招标单位名称是否正确。

(2)报价金额是否与“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投标报价汇总表”、“综合报价表”一致,大小写是否一致,国际标中英文标书报价金额是否一致。

(3)投标书所示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书是否按已按要求盖公章。

(5)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6)投标书日期是否正确,是否与封面所示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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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物品作为合同标的物时,若在合同期间内被损毁或丢失,则无法通过履行该物品来履行合同义务。此外,如果义务人无法按期交付标的物,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权利人也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以下是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的具体改写:1.如果在合同中规定了特定物品作为标的物,且该物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丢失或损坏,那么实际上无法通过履行该物品来履行合同义务。2.在某些合同中,特定物品被用作合同的标的物。如果该物品在合同期间内被毁坏或丢失,那么实际上无法通过履行该物品来履行合同义务。3.合同中指定的物品作为标的物,如果该物品在合同期间内被损毁或遗失,那么实际上无法通过履行该物品来履行合同义务。4.如果在合同中规定了特定物品作为标的物,且该物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毁坏或丢失,那么实际上无法通过履行该物品来履行合同义务。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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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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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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