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除了要对目标房屋的软硬件进行全面了解,还要对卖方的经营状况、销售状况有所了解,如果卖方是个人,最好了解他(她)售房的目的做到知己知彼。
购房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卖方的经营和销售状况。
财务状况
如果卖方为上市公司可以查阅其财务报表;对非上市公司,可从侧面了解其有无财团背景、银行支持,是否债台高筑,难以为继。
建造进度
如果目标房屋建建停停,说明开发商财务状况不理想,资金难以为继,或者在工程管理方面存在问题,遇到重大技术困难;倘若是一气呵成,从开工到目前从无间断,说明卖方资金情况良好,工程无重大问题。一般来说,多层房屋1年内可完工;高层房屋在2年到2年半期间,只要不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和重大技术困难,也应可以建成。
涉讼情况
卖方在3年(至少1年)内有无涉及重大诉讼,如果有,可能会影响其经营情况,有时还会影响其楼盘的建造和销售。
广告投放情况
考察目标楼盘半年内广告投放情况,有助于了解楼盘销售状况和卖方的财务状况。一般情况下,持续的广告投放开量大,说明开发商财务状况良好,楼盘市场反应尚好,但未好到令开发商满意的程度。如果没有或极少广告投付,则很可能是两个极端:一种是楼盘非常热销,不用广告即顾客盈门;一种是楼盘无人问津,打了广告也无多少反应,或者开发商手头拮据,无力支付广告费用。
一、商品房预售与商品房现售有什么区别
商品房预售尽管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但结合传统的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两方面综合起来分析,本人认为,它本质上属于买卖交易的范畴,具有房屋买卖的一般法律属性,如双务性、有偿性、诺成性等等。但商品房预售是以远期交付不动产房屋为交易标的物,涉及民法典与债权法中最难以解决的不动产和买卖合同两大难点。因此它既与商品房现售不同,又与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有所区别,有着其特殊的法律属性:
1.标的物的非现实性。
标的物的非现实性是商品房预售最基本的特征。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预购人(即买受人)主要是根据开发商提供的广告宣传资料来了解预售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质量、装修标准、小区规划等情况。预购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广告宣传的商品房还处于建造之中,房地产开发商无法将合同的标的物转移给预购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在合同中约定房屋未来交付日期的方法,使预购人获得了房屋建成后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
2.商品房预售是一种非即时买卖
由于商品房预售行为标的物的非现实性,决定了商品房预售是一种非即时性买卖行为。在民法典理论上,依据给付时间的不同,可以将买卖分为即时买卖与非即时买卖。在合同成立时即时为给付的买卖,为即时买卖,如现房买卖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合同成立时即刻为给付,而在一定时间内为给付的买卖,如约定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个期限为给付的买卖,为非即时买卖。在非即时买卖中,又存在买方先付款而卖方日后再为给付的买卖和卖方先给付而买方日后再付款的买卖,我们称前者为预售或预购,后者则为赊欠买卖。在商品房预售中,当事人往往根据开发商提供的图纸、模型或者预售广告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合同订立时买方即开始付款,且在房屋交付之前要付清全部款项或支付绝大部分款项,而卖方则在将来房屋竣工后方能向买方履行交付义务,因此,它是一种由买方先付款,卖方定期给付的非即时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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