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可是直到现在,还有不少人,甚至自身是人大代表的人,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和地位存在着模糊认识,不知道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而仅仅把它当做一种荣誉,将其等同于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甚至认为代表无职无权,就是开开会、举举手而已。因而出现了一些地方和单位忽视代表工作,不注重发挥代表作用,甚至侵犯代表权利、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现象。而有些代表也甘当会议代表、挂名代表、举手代表、哑巴代表,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深思。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要搞好人大工作,必须抓好代表履职这一基础性工作。最首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和全面理解人大代表是一种神圣的法定的国家职务。
一、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具有崇高的政治地位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选举,把权力委托给自己信赖的、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即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去行使。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肩负的神圣职责就是要集中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并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执行职务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执行国家权力的行为,是代表全体人民或者本行政区域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集体行使职权的。所以,人大代表是具有特殊政治身份的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作为一种国家职务,人大代表具有实实在在的各项职权
(一)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各项职权有: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权,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及其它有关会议;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提议案权,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选举权,包括决定任免权。参加列入大会的选举事项,并可对提交大会讨论的候选人名单提出意见或提出新的候选人;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质询权,可以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罢免权,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表决权,可以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案表示意愿和选择;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二)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有:组建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权;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进行视察权;持证视察权;依法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约见权;提议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权;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或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权;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参加权;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此外,人大代表被罢免时有申诉的权利,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特别保护权和言论免责权,并在时间、经济和物质上受到保障。
三、作为一种国家职务,人大代表拥有特殊的行权履职保障权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行权履职提供保障。第一,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第二,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第三,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各级人大代表的主要精力和时间一般都用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对于各级人大代表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所需要的时间,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都应当得到时间保障;第四,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多方面的条件和服务。另外,代表法还对影响代表执行职务的各种非法行为,作了追究责任的具体规定。
四、作为一种国家职务,人大代表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第一,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二,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三,保守国家秘密;第四,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第五,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六,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如果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其代表资格将被终止。
五、人大代表作为一种国家职务,有不同于其他职务的特殊性
人大代表职务与社会生活中的其他职务相比,有一定的区别,对此要有正确认识。首先是它的非职业性。即人大代表不是以代表职务为职业的,代表当选后不脱离原来的生产或工作岗位。而且由于届期的关系,没有哪一个代表能够将其代表职务作为自己的终生职务。
其次是它的非独立性。即人民代表大会是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代表个人不具备行使权力的独立性。人大代表要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必须依靠法定的群体力量,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这种非独立性,是社会上及有的代表本人没有把代表当作职务来看待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是它的非行政性。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这就是说,人大代表能对被视察单位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但不能代替其具体工作。即使代表本人在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也不能以代表身份对下级国家机关作指示、下命令。
总之,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这是不难理解的。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享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人大代表不只是一种荣誉,更是重要的是肩负着重大的使命,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而艰巨的职责。各级人大代表应当牢记使命,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努力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人民的重托,无愧于人民交给的权利,无愧于伟大的时代。
作者: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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