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莞城区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20:13:08 22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在运出发生疫情的省级行政区域之前;

2、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出省级行政区域之前。

二、办理材料

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核查

报检单必须由报检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人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真实可靠

真实可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且经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出省);不予通过的,出具《疫情处理通知书》,处理后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市林业局一楼办证室窗口自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且经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出省);不予通过的,出具《疫情处理通知书》,处理后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市林业局一楼办证室窗口自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0号东莞市林业局一楼办证室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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