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何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2 09:33:25 484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31日修订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

设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背景和初衷

虽然历史不能假设,但是近代中国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在倡导民主共和的同时还是优先喊出了驱除鞑虏的口号,不能不让人联想到少数民族统治整个华夏文明三百年来的惨淡收场。也许明王朝的腐败和灭亡是历史的一个必然,意味着一个时代主流民族统治的终结,同时也孕育着新的多民族共治的萌芽。近代,杨度所鼓吹的君主立宪,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出于民族问题的优先考虑。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依据民族聚集和分布的特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至少有积极发展和消极防御的双重考虑。一方面,中国在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消除两极分化,迈向共同富裕。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民族习惯和地域特征,长期以农业、畜牧业或狩猎为主要生活来源,伴随一点简单的初级农产品加工业和轻工业,经济水平落后、起点低,再加上思想单纯、保守,过着靠天吃饭的简朴生活。社会主义中国要和谐发展,不仅是汉族的发展,必须考虑占据相当人口比例和领土的少数民族的共同发展。另一方面,国家统一不久,民族问题和地方势力、城乡差异问题胶着在一起,比较复杂;民族问题受到各种反对力量的煽动,民族矛盾有被全面激化的潜在危险。经历了民国,地方自治虽很快地演变为地方割据,但总也算积累了一点经验,为理想中的民主制度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制度实践的可能性。所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历来强调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双重性,既反对绝对的民族自治(更严格区分于民族自决),也反对单纯的区域自治(区别于地方自治,以维护国家单一制的结构形式)。一九四九年的《共同纲领》和一九五二年由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最初法律依据。但是在这一制度真正被培育、建设、发展起来之前,中国建国初期奉行的政治挂帅以及不久后随之而来的文革浩劫彻底打破了这种可能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发展呈现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其一是经济发达、接近汉族的地区在制度层面上几乎完全汉化,融入到整体的政治斗争中去;其二是经济落后、交通和信息闭塞的地区,仍然停留在历史的制度水平上,几乎和建国以前甚至更早的时期没有什么两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提已经是八十年代的事了。八十年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国际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当时全国的工作重心逐渐转移到经济工作,在这一时期重新考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赋予了更多的积极的因素。当然,煽动民族分裂的势力从来没有停止过活动,发展的观念要求以促进民族地方的经济发展来维护国家的统一。

大理州的民族法制建设也大体起步于这个时期。在一九八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的两年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大理白族自治州人代会通过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在随后的近二十年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代会陆陆续续通过了《大理白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六项单行条例,对保障自治州自治权利的行使,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四条,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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