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权”的困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20:13:07 136 人看过

2003年5月14日,腾彪、俞江和许志永三公民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这一事件立即引起了国人的普遍关注。没过多久,8月18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居民盛其芳、马继云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一份“请求立即废止《黑龙江省信访收容遣送工作规定》的建议书”;9月,广东省朱征夫等6名省政协委员联名发起提案,建议广东省先行废除劳动教养制度;11月20日,一封由1611名公民签名的《要求对全国31省(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病毒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同时递交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卫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这一系列的事件,不仅使立法法第90条所确认的“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权”凸显在人们面前,而且使我们清楚地看到,该项权利大大激发了公民监督立法行为的积极性,并成为推动我国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机制最终建立的强大动力。

随着该项权利的频频行使及事态的发展,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实践中,该项权利的行使也遭遇了一些困境。

首先,审查建议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按照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提出后,接受建议的机关必须进行研究,研究后,再决定有无必要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这说明公民的审查建议提出后,接受建议的机关,首先,必须受理,而不能拒绝;其次,受理以后必须处理,即进行研究,而不能置之不理,但研究以后,是否要把研究结论告诉建议人,以上这些法规都没有规定。实践中,接受建议的机关往往又不把研究结论告诉建议人。这就导致建议人无法知道自己的建议是否被有关机关采纳了,是否被它们研究过了,这样建议书不可避免地就陷入了一种石沉大海,杳无音信的境地,从而所有的建议案都成了没有答复的“悬案”。

其次,审查建议无法当然启动违宪审查程序。

除了审查建议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外,我们还需面对一个更大的遗憾,那就是在这么多的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案中,竟然没有一例启动了国家的违宪审查程序。

在《收容遣送办法》违宪审查建议案中,当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毫无动静时,国务院很快自觉地将该法规给废除了。国务院的这一举措无疑赢得了国人的普遍赞赏,因为在此公民的审查建议不仅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而且还给予了积极的回应,这种民间和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正是宪政精义之所在。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在此实体正义的要求确实被满足了,但程序正义的要求却被忽略了。因为,三公民提建议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要求废除《收容遣送办法》,更重要的是他们希望借此能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程序。

与此相比,其它几例审查建议案的情况就更不令人满意了。因为这些建议的提出不仅没有启动违宪审查程序,而且也没有像《收容遣送办法》建议案那样引起立法机关自身的重视和回应。这自然不是这些建议者所希望的结果,因为他们也有着强烈的启动法规违宪审查程序的期望。

所以,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权虽然使公民获得了一定的启动法规违宪审查程序的权利,但由于这项权利还无法当然启动法规违宪审查程序,这就使得建议者的预期目的往往无从实现。

面对困境,我们总得设法摆脱困境,这样我们才能不断进步。况且,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权所遭遇的并不是那种让人左右为难的两难困境,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更周全的制度设计来摆脱这种困境,从而实现建议人的预期目的。

1.建立回复机制

建议提出后,接受建议的机关理应把建议的处理结果告诉建议人,这不仅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而且更是使建议权发挥其应有效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制约因素。试想,如果接受建议的机关可以不把建议处理情况告诉建议人,那么公民怎么知道建议有没有被研究过?又怎么能防止接受建议的机关把建议置之不理,或者随便处理呢?

这种回复机制的设置技术也不复杂。其实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再遇到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案后,能适时地把建议处理结果告诉建议人,这个制度就可以初步确立起来了。因为我们虽然不是判例制国家,但先例的作用有时是很大的,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率先确立了这个先例,那么其它接受建议的机关一般都会紧随其后。然后在这基础上,等以后实践成熟后,再通过立法对此进行具体规范,这样我们所希望的回复机制就可以基本成型了。

2.发展为诉权

回复机制的建立虽然可以使我们摆脱建议石沉大海,杳无音信的困境,但它并不能使我们摆脱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当然不能的困境。要摆脱这个困境,我们必须把建议权发展为诉权。这不仅是权利救济的需要,也是加强立法监督的需要,更是保障公民主体地位和主人翁身份的需要。

要把建议权发展为诉权就没有建立回复机制那么简单了。因为诉权同时意味着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而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涉及宪政体制的方方面面,这需要长期的改革积累才能完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9日 1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违宪审查相关文章
  • “违宪审查”的司法原则
    中国《新闻周刊》今年第23期报道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5月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将“法规备案”与“违宪违法审查”的概念结合在一起,发出了一个刺激公众想象空间的信号。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尚未撤销过一项违宪或违法的法规;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五种机关迄今未向常委会提出过一次审查撤销的要求;而民间提出的审查建议迄今也尚未有过被采纳并启动审查程序的先例。这三个“尚无先例”哪天被打破,哪天才能说人大的违宪审查终于迈出了第一步。由立法机关来进行的“违宪审查”,无论走多远,在宪政的意义上也只能算作违宪审查的第一步。因为这种审查归根到底是一种自我审查。而“违宪审查”的本质,甚至宪法这个概念的本质,首先是对立法权的一种限制——一个议会如果接受一部宪法,就等于承认议会的立法权不完整。譬如承认自己不能制定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不能制定违背正当程序的法律,不能制定有溯及力的法律,等等。一旦承认了宪法施加于立法
    2023-06-06
    255人看过
  • 我国启动法规违宪审查机制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记者19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负责人处得到证实,全国人大常委会5月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该工作室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与上位法尤其是与宪法的冲突和抵触。专门审查地方法规据悉,该机构由中央编制办批准,现有编制20余人,隶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与国家法室、行政法室、刑法室、民法室等并列的局级单位。成立专门机构审查地方法规是否违法违宪,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是首次。据这位人士介绍,按照《立法法》规定,对于法规的审查权仍由各专门委员会行使,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中央军委五大机构提出审查要求,由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审查建议。法规审查备案室所承担的职责是对这些审查要求与审查建议进行先期研究,确认是否进入启动程序,然后交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这项工作原来由秘书局负责,现在交由专门成立的机构负责,这
    2023-04-24
    289人看过
  •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一项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已被庄严地载入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自现行宪法制定以来,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宪法意识已经有了提高。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宪法的实施不能说没有问题了。新中国成立已50多年,还从来没有处理过违宪案件。我们既没有设置具体负责受理与审查违宪案件的专门机构,没有制定具体的违宪审查的特别程序,也没有设计出一套进行违宪审查的理论和原则。例如,在我国什么叫违宪?它有哪些构成要件?违宪的主体可以是哪些机关和个人?违宪的客体应是什么样的行为?违宪行为有无时效?什么样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的要求或控告?违宪审查机构是“不告
    2023-04-24
    500人看过
  • 三名公民上书人大建议对收容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5月14日,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人在落款处郑重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三人还有一个共同身份:法学博士。和一般的公民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法律的建议不同,这份公民建议书非同寻常之处在于,是公民依照《立
    2023-06-06
    401人看过
  • 法德违宪审查制度比较
    当前,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已成为西方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趋势。法国和德国是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两国同属大陆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以及政治理念的不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历史渊源和理论依据的比较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始于法国。1799年宪法决定建立专门负责审查法律和命令是否违宪的“护法元老院”机构。1946年宪法决定成立宪法委员会。1958年宪法通过了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以宪法委员会为执行违宪审查专门机构的制度最终在法国确立。法国这种宪法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西哀耶斯的学说。西哀耶斯分析了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弊端,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纠葛,设立一个专门行使审查权的机构就可以避免种种弊端。在德国,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规定建立帝国最高法院,享有对宪法问题的管辖权,是现代德国宪法法院的最初模式。1925年
    2023-04-24
    395人看过
  • 走出“违宪审查”的误区
    作为一种政治信念和技术,近代以来人类对民主倾注了太多的情感,特别是在我们这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度里,民主舶来伊始便被赋予了所有的道德优越性和政治正当性。其实,民主像设计它的人类一样是有缺陷的,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违宪审查理论及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民主政治的基石是多数决原则,亦即少数服从多数规则。在民主社会里,推定多数人的选择与判断是合理的并且能够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选择与判断,多数的主张是占统治地位的主张,所有的社会意愿以多数意志为转移。民主成功地解决了长期困扰人类的主权归属及政权合法问题,是后封建时代社会政治理论的前提和基础。但在民主主义的旗帜下,也并非如人们渴求的那样风平浪静,相反,却存在着人类永远无法消弥的纠葛与矛盾-精英和大众的对峙,多数与少数的冲突等。多数决原则不能排除多数权威利用合法多数进行合法专制的可能性-近的有文化大革命给民族记忆留下的挥之不去的沉痛教训,远的像法国大
    2023-06-06
    465人看过
  •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困境
    (一)传统羁押理念我国长期以来重视打击犯罪,“从严从快”、“快捕快诉”,目的是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而拘留尤其是逮捕被视作对犯罪的惩罚手段,羁押成为诉讼常态,“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现象还较为普遍。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面临着两种窘境:一是变更强制措施导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难问题,尤其是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可能影响诉讼进程;二是被害人不理解,认为变更强制措施存在“人情案”、“关系案”,放纵犯罪,导致信访案件,从而使得办案机关不愿意变更强制措施。(二)羁押替代性措施不足新刑事诉讼法放宽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但由于实践中诚信机制、追踪机制、保证机制还不够健全,导致脱保成本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影响诉讼进程的情形屡有发生,而监视居住又由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要么实际上形同虚设,要么变相羁押。这就导致了实际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处于尴尬境地:没有羁押的必要,
    2023-03-21
    282人看过
  • 违宪审查意义深远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5月间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专司审查包括国务院所制定行政法规在内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有专家认为,该机构的成立“是我国启动违宪审查机制的一个信号,表达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对违宪违法的审查进入操作层面”。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的生命不仅在于她的庄严,更在于她的实施,宪法的实施又依赖于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法规审查备案室的建立,迈出了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一步。它的令人欣喜之处在于,对违宪的后果已由过往单纯的“责令修改”转变为“责令修改”与“撤销违宪条款”双管直下。据报道,法规审查备案室将“责令相关立法部门限期修改,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撤销违宪违法条款”。在笔者看来,“撤销违宪条款”的出现,较之法规审查备案室的建立显然更具实质的意义,它将使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真正成其为一种不为国家权力随意左右的实体性权利。
    2023-04-24
    89人看过
  • 违宪审查的对象包括哪些
    违宪审查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以及公权机构所作出的其他处分。违宪审查的主要目的就是纠正和制裁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
    2024-04-21
    164人看过
  • 我们90%的案件是违宪审查”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的最高上诉法院,也是世界上宪法监督三大模式中极富代表性的一支。在德国,法官通过司法考试,由议会选举产生,且大多来自学者,极少出身于律师。宪法法院的大法官们,同时还可以在大学兼任教职。大法官们不是终身制,一个任期为12年,且不得连任,68岁必须退休。在宪法法院十余项重要职能中,受理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违宪案件,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职能,现在此类案件已占到全部案件的90%。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德国当代著名的法哲学和刑法学家。1940年2月17日出生,法学博士。自1973年以来在法兰克福的歌德大学担任法理学、法社会学和刑法学教授。1996年起担任联邦宪法法院法官,2002年起担任宪法法院副院长,并兼任第二审判庭庭长。哈斯默尔教授有多部著述问世,其中《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已成为当代德国最具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违宪审查是近年来在中国关注度极高的一个话题
    2023-06-06
    482人看过
  • 环境保护的宪法权利
    法律综合知识
    一、引言许多国家的宪法承认生活在健康环境中的权利,这是一项经常被归纳为国家义务的权利。本文可以看作是对作为环境法的这一宪法基础含义的考证。我的意图是为现代环境法建立基础,我将从很广泛的视角入手。尽管这看似野心勃勃,但由于多年来忽视,考虑环境法基础是很有必要的。在包括荷兰在的许多国家,环境政策与法律是在缺乏根本理论的情况下发展的。实际上,只是在1983年环境保护才进入了荷兰宪法,但是对这一成果并没有多少讨论。研究在国家宪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基本权利的各种含义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判断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包括个人和环境组织的成员在内的公民设立的宪法规范的寓意。本文从对环境保护的宪法权利的含义的广泛研究出发,力图总结出环境法的基础。二、比较研究为了获得环境保护的宪法权利含义的清新图画,有必要比较一些国家的宪法,这些宪法或把对环境的关注看作人权和看作一项基本原则。本文选取了德国、
    2023-04-28
    417人看过
  • 应对债务困境的步骤和建议
    一般情况下,负债累累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从此一蹶不振。债务人一定要重拾信心,努力生活。通常情况下,欠很多钱无路可走的,债务人有以下的6个解决步骤:1、清楚地面对现实;2、清点名下的不动产;3、清点还款金额;4、给自己制定赚钱的方法;5、给自己制定一个还款计划;6、给债权人一个还款的承诺。债务人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在满足以下情形时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一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按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
    2023-07-01
    66人看过
  • 拆除住宅违建的困境与对策
    住人违建按照以下流程拆除:1、执法局核实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制作调查笔录认定违建性质;2、立案,下达违法通知、听证通知、违法建设拆除通知;3、下达违法建设强拆通知;4、逾期诉诸法院下达限时自拆通知;5、到期后,执法局依法进行强拆。搭棚违建拆除有补偿吗一、违规搭建拆迁是否可以赔偿违规搭建拆迁可以不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二、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
    2023-08-16
    150人看过
  • 浅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困境和建议
    作者:贾宁成力2010-12-149:52:21来源:山西省临汾市审计局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维护地方经济秩序、规范基层财政运行、财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目前工作实践中看,仍面临以下困境: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无客观统一的审计评价标准,不好准确把握与衡量和科学评价。二是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内容庞杂,仅限于就账论帐,不能正确、完整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工作质量难以提高。三是大部分是“先离后审”,审计成果利用相对滞后;四是共性问题突出,处理处罚存在困难,即便划分出经济责任,也大多仅限于经济上给予一定的处罚,向纪检司法部门移交力度不够。另外,审计人力资源短缺与审计工作时间紧、任务繁重的矛盾较为突出。往往出具了审计结果报告,就告终结,这些因素困扰和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健康发展。因此,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和合理任用调整,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2023-04-24
    392人看过
换一批
#宪法综合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 更多>

    #违宪审查
    相关咨询
    • 合宪性审查和违宪审查的区别
      北京在线咨询 2024-05-16
      合宪性审查和违宪审查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而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则具有多样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提出批评,要求纠正;2,结果不同;3,对象不同:违宪审查的内容和宪法监督的对象不完全相同。违宪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直接违反宪法而又没有其它法律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监督的对象较宽,既包括违宪审查的内容,也包括违宪审查机关的审查活动。
    • 法律、法规和条例与宪法冲突时如何处理违宪审查权和违反宪法的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3
      中国违宪审查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遇到法律、法规和条例与宪法冲突,应该怎么办呢?这要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解决问题。中国宪法和《立法法》确立了一个特别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不同于目前中国司法程序的一个新的决律程序。违宪审查权不由一般法院行使,也不由专门的宪法法院(委员会)行使,而是自上而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中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法
    • 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权有效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5-23
      1.由普通法院实行违宪审查权在宪法法理上,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均由同一国家机关行使,实际上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一种附属权力,没有违宪审查权即没有法定解释宪法的权力,且此种权力为排他性权力,一旦宪法授予某一国家机关行使,则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行使。 2.根据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主体的不同可将违宪审查制分为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和议会四种体制。 3.在普通法院体制中,法院可以通过对民事、刑事和
    • 什么是法院违宪审查制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28
      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如同其它任何一种纠错机制一样,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 最高法院能否可以行使违宪审查权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8
      在解决法院是否可以行使违宪审查权前,先了解一下基本概念,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决定要求,全国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