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首届中国少年司法年度论坛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召开。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联合发起,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高校的百余名学者专家出席了论坛。会上,多位专家表达了同一个愿景:构建“一体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实践:摸索前行的少年司法
“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探索,在我国司法改革的众多事项中,更富有力度和成效。”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梁渝南说。
与会专家介绍,法院一直处在探索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排头兵”位置。最高法和省一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加强对少年司法审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中、基层法院先后成立了“少年法庭、少年合议庭”,专司和实践少年审判业务。
同时,检察机关也在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展开多方探索,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介绍情况:第一,未检专门机构从无到有,从依附到日益独立,呈现星火燎原之势。第二,初步形成了“捕诉防一体化”的未检基本模式,并开始出现向“未检一体化”模式发展的趋势。第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日益从成人检察制度中分离出来,初步形成了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未检办案规则等等。
一些代表认为,还可以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的构建上,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少年案件审判制度。例如,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程钰珉提出,应在高级法院设立少年法庭,进而形成高、中、基层三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体系,加大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力度。
□展望:多维“一体化”的构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说,在重刑主义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观念并没有在我国很好地贯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晓茹认为,未成年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给每个人一个公平的发展机会”,应该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逻辑起源。
在这样的认识下,重新审视现行的司法制度,建立专门的少年司法制度非常有必要。梁渝南建议,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少年司法法》。其次,政法部门应当建立独立的少年侦查、起诉、审判机构,较大的城市应当建立少年法院。再次,少年司法制度的成功经验应当以法德形式加以确立。
另有代表提出,实现少年司法的“一体化”,应从法律层面、机构设置、社会分工衔接、制度构建上等方面同时进行。首先,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还需要对构建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体系作进一步探索,例如少年检察的“4十1十N”的海淀模式,即将批捕、起诉、预防、监督4类检察业务一体化,专业司法社工介入,再由政府社会多方联动,建立起心理辅导机制、家长课堂机制、社会救助机制、委托异地调查机制等。其次,在社会分工上要做到“无缝衔接”,例如,昆明盘龙区的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公检法司、教育、民政、青团、妇联、街道、社区以及项目团队多部门合作,通过社区支持平台的搭建,使得触法未成年人在社区中得到有效的帮助和矫正,顺利回归社会。最后,在制度层面上,要有别于普通的成年人司法程序。
□质疑: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诸多“纠结”之处
实践中多年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各种创新,是否能获得了成功?有些学者提出了质疑。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刘广三认为,从刑事诉讼法研究者的角度看,少年刑事司法的实践有很多令人“纠结”之处。其一,人格调查制度的调查报告到底属于哪个证据种类?无法将其划分。这将带来它是否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的“纠结”。更进一步说,调查取证的人员也必须具备合法的身份,这与现行的刑事证据制度规定相矛盾,又是一个“纠结”之处。其二,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概念不清晰。“少年”这个定义本身含糊,没有确定的年龄,将给司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惑。其三,少年司法现行的很多制度并没有法律的依据,与现行的司法制度互相冲突,这种“纠结”,恐怕将长期存在……
这些“纠结”能否化解?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孙远认为,必须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审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通过构建一套全新的少年刑事司法理论,以新的刑事理论、证据理论指导司法活动,从而摆脱实践与传统理论相违背的困境。
□软肋:少年民事司法制度未被重视
相比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各项创新、各种模式遍地开花的形式,少年民事司法制度显得默默无闻。
“民事法律制度上,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到位,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屡受漠视、侵犯,特别是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说,我国是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和离婚自由原则的国家,但不管是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离婚手续,还是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都没有很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除了忽视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离婚事项的意愿、选择与父母任一方生活的权利等问题外,还有一个较大的问题,就是没有重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来源问题,也即未成子女对家庭财产处分主张的权利。
各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对未成年人财产的处分进行了一定干预,对重大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经法院或监护机关批准。俄罗斯就规定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婚时,要依照司法程序离婚,并将关于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协议提交法院审查,法院要在没有协议或协议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与会专家认为,这些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我国的婚姻立法仍体现了父母为本位的原则,未能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与发达国家立法有一定的距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建议,应当在婚姻家庭法的总则上规定,子女与父母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地位。
□反思:如何正确看待外国经验
“少年司法制度,最先是从外国引进。但是,外国的实际情况,很可能并非如大多人的认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需要对当下试行的各项制度作检验,对它的实践效果作一个合理的评估。
对于一些与会代表多次提出“我国少年的‘非监禁刑’适用率较低”的结论,他说,这是一个未有定论的问题。因为,从符合改造犯罪、保护人权的视角下,少年“非监禁刑”适用率应该在哪个范围之内并不确定。在没有参照标准的时候,“低”或“高”的评价,很可能陷于主观臆断。另外,此阶段有很多实证调研的数据,但这些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还值得推敲。不同的调研方法,不同的调研主体,居于不同的立场、角度,很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鸿巍介绍,因犯罪率并没有得到较好的控制,社会效果不明显,十多年前在美国曾掀起了一轮关于推翻少年司法制度的激烈讨论,虽然近年来“推翻论”已经不再高调,但在借鉴一个国外的制度时,还是得考虑一个重要的因素:国情不同,哪些制度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有着几千年自有文化沉积的“土壤”中生存?必须以谨慎的态度对待各种制度。而且,要努力寻求一个好的切入点,借鉴而非简单模仿。
“近距离看美国的制度,换个角度看他们的实践,也许我们会有新的发现,从而创制一套适合本土国情的少年司法制度。”
出处:《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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