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范和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13:10 173 人看过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法律风险确切地说是金融风险的法律方面。凡是在贷款期问,足以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消失、转移或者担保权无法实现的法律事实都叫法律风险。其中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质物既存的瑕疵另一类是质物或者担保物在贷款期间发生的既发性的一些法律事件、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比如法律的变更或者专利被他人申请宣告无效等从而导致银行拿到的质物变成空质,或者价值极剧减少。这两类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借款人、出资人资质方面的风险

这方面风险除涉及现行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外,也涉及到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比如民法公司法,包括借款人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缺失,或者没有履行必要的年检、登记、变更手续,从而无法符合银行的申请条件等。

1、法律文件缺失有一些是权利凭证的缺失以至从根本上无法确立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权利应该是有权利凭证的一旦一些权利凭证缺失或者能够证明权利的既授关系的法律文件缺失会导致无法查证或者无法确立这项权利的归属。

2、我国规定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要履行一些必要的年检、登记、变更等手续。有些公司没有履行也会造成无法贷款。

3当借款期,或者借款申请的时间跨了年检的年度例如某公司4月份贷款,6月份应该年检贷款期到第二年的4月份到期,这个期间就要求由律师和银行的客服经理督促其进行必要的年检否则会带来金融风险。

4、出资人不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出资人是设定担保的人可以是贷款人,也可以是担保人,但必须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出资人没有国家正式授权文件证明其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肯定会造成金融风险。

(二)质物存在瑕疵带来的风险

1、质物(商标或者专利)没有取得国家商标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包括正在申请过程中的和已经过期失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取得贷款。

2、质物的权属不清。首先质物必须是借款人或者出资人的否则它的权属问题可能涉及到很多公司法的问题。可能导致发放贷款以后由于权属问题借款人、出资人或者相关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纠纷或者诉讼以致质物被冻结、被查封或者无法变现,也可能直接造成借款人不还款。

3、质物存在侵权纠纷,或者提前终止或者被申请宣告无效等法律风险。按照我国专利法专利权可以在任何时候被申请宣告无效,因此这种法律风险不是质物本身的瑕疵而是一种继发性。这就需要在事前做一些法律上的防范,从而保证借款的安全。

4、其他法律瑕疵。

(三)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导致的风险

1、权属有争议,权利存在不稳定性。公众对专利或者商标权属有争议均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机构提出,一经核审,就有可能推翻原来的权属状态。这样就使知识产权的权属处在一个相对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质权人以及相关受益人的权利。

2、知识产权质押要进行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商标局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质押登记的法定行政部门。由于现在工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国家商标局没有联网.如果出资人的工商登记有变化,但没有到国家专利局或者工商局做相应权利人的变更,有个别企业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办理登记手续,影响质权人的权利。

3、公示。商标质押后应该如何公示7对此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公众很难通过一些便捷的方法查询。这样就使商标的质物权属在审查上有一定的难度。

4、相关信息的披露。知识产权的权利上存在的有些权力限制信息,有关行政部门并不主动向公众披露。公众无法通过便捷的方式查询。

5、自由裁量。国家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质物,要将与质物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质押。如何评判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主观性太强导致商标局审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加大了质物审查的难度。

(四)其他风险

1、银行贷款规程不完备的风险。银行的操作规程和基本政策规定可能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带来法律方面的风险或者漏洞。

2、质物处置的风险。现在国内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因此,知识产权变现相对困难也就存在一些处置风险。

3、法律和价值评估的交叉风险。法律负责的是质物的质的方面,而评估主要是对其量的规定性做评估,两者之间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交叉部分。在这些交叉点上需要律师和评估机构配合。存在法律瑕疵的质物,即使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亦会导致其价值评价失真;反之法律上符合要求但没有价值的质物是没有意义的。

二、风险防范和处理

由于存在上述风险,交通银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采取了以下对策:

(一)律师事务所参与模式、流程的设计和设置。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的策划、设计与流程制定工作。从制度上预防风险的发生,并且一旦发生风险,也可以有效的控制。

(二)律师参与贷前审查、贷后管理、质物处置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经银行认可其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介入金融服务,从法律的专业角度对借款人资质、借款用途、质物权属、出质人资质及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见证、评审。贷后管理主要是对重大的经营变化进行贷后的监控例如质权的变化或者公司的关停并等。而担保机构主要对它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贷前监控。如贷款期内出现法律风险要及时应对要做好质物处置的法律准备。律师服务要跟踪到质物处置完毕做好正常还款和对质物做处置两方面的法律准备。同时资产评估机构在前期评估时也要考虑将来的处置问题。

(三)建立由银行、律师、评估、担保等中介机构参加的金融平台。风险不是孤立存在的也不是静止的,在贷款之前和贷款期间都是互相联系的—个风险和一个法律事实都会和其他的事实相互联系所以仅仅有银行,或者仅仅有律师,或者仅仅有评估师,从防备风险这个角度来说都是不完备的。这几个中介机构同时提供这些服务需要以下条件:各自独立,不互相串通,但是最后要达成共识。

(四)参与相关行政部门对一些管理办法的起草、修订的工作,从源头上解决风险的防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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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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