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减轻处罚应该符合刑法规定,具体减轻处罚情节如下所述: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2)防卫过当;(3)避险过当;(4)中止犯;(5)从犯;(6)胁从犯;(7)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2、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2)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3)聋哑犯或者盲人犯;(4)预备犯;(5)未遂犯;(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7)犯罪后自首的;(8)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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