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7:21:59 259 人看过

发布部门:吉林省

发布文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履行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工会组织。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并有退出工会的自由。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尊重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尊重本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侵犯。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建立时,应报市或县(市)、区总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筹建时应支持职工筹建工会,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建立工会组织。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成立工会筹建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或者组织员,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期三至五年。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依法取得社会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设组织员一人。

女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同时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一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20: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会相关文章
  •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第一条为明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工会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合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合营企业工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第三条合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营企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须报经产业(局)、区、县一级工会(以下简称上级工会)批准。合营企业的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经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第四条合营企业工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设立工会委员会,主持工会的日常
    2023-06-09
    371人看过
  •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召开外企座谈会
    8月6日,我会在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召开座谈会,听取外资企业对上海市综保调整方案的意见。市外资企业协会刘锦屏会长到会并讲话。会议由市协会秘书长张榕洁主持。去年以来,国家在社会保险方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包括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上海市将据此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保进行调整,目前正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了调整方案的主题考虑和设想方案。达丰电脑、昌硕科技、英华达科技、德尔福派克电气系统、上海美蓓亚精密机电等十多家外资企业代表纷纷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如能否延长调整的过渡期;对不同企业、以及就业人员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等,对政府的扶持、调整方案的可操作性等也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大家表示,上海市此前施行的综合保险惠及了企业,希望今后的新方案也能周全考虑企业的成本和利益。市商务委、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市企业联合会雇主
    2023-06-06
    423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和奖惩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职工最低工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地支付职工工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工作成绩优异者,应当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外商投资企业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职工,须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听取本人的申辩。职工不服处分的,可以按本条例第六章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严禁外商投资企业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拘禁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职工集体宿舍,限制职工人身自由。
    2023-06-10
    469人看过
  •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1)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2)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3)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4)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2023-06-06
    211人看过
  • 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89年,是由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在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和华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和机构在京从事投资或服务的经济实体,以及有关社会知名人士联合组成。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宗旨与主要任务是:遵照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和政策,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努力为会员企业和中外投资者提供全方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办会,使协会成为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成为会员繁荣健康发展的参谋与助手。协会现有会员已达2500多家,北京市政府主管外资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的主管领导,北京市各区、县经贸委主任均在协会担任特邀顾问和顾问。协会为改善北京市投资环境,促进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
    2023-06-06
    213人看过
  • 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保护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应设专人负责。第四条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数额。合资、合作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数额的,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最迟在6个月内缴清。合资、合作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各方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额,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清。第五条合资、合作企业各方缴清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应将验资报告报原合同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验资未获
    2023-06-06
    436人看过
  •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申请和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便于中外投资者在上海市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外投资者应根据上海市吸收外资和引进技术的方向和规划,选定投资项目。第三条在上海市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均由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对外经贸委)审批。第二章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第一节编报项目建议书第四条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市对外经贸委批准的对外咨询、代理机构介绍或直接选择合资者,在了解各合资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后,确定合作意向。第五条中外投资者确定合作意向后,应对合资经营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送主管局或区、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转报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市对外经贸委应在接到项目建议书之日起三
    2023-06-06
    147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5年4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1996年10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决定修改;1996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华侨在本市投资的企业,适用本条例。法律、法
    2023-08-17
    285人看过
  • 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效率条例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编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1条为了提高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效率,使投资者在天津市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的手续更加快捷更容易的,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部门第三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办公市政府投资办公室(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市台胞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审批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分别负责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各区县、局分别负责审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和天津港务局负责在各自的范围内审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四条各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各级要在权限范围内实行限时联办制度,提高效率,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缩
    2023-05-07
    294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接受外商投资开设自营企业的洽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加速发展经济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在本市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或接受外商投资开设自营企业(简称外资企业)的洽谈工作和审批程序,暂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开办合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要根据全市的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由上海市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上海市利用外资优先发展行业及重点项目计划》,作为对外洽谈的依据。第二条本市开办合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的有关洽谈、审批事项,由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市对外经贸委)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与市对外经贸委明确分工,互相配合,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了对利用外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仲裁,建立上海市利用外资联合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一位副市长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办公
    2023-06-12
    160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主要税收
    1、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之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免征关税和增值税。2、在经济特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以免征营业税五年。3、下列地区行业的企业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设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2)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3)设在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4)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5)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6)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
    2023-06-07
    149人看过
  • 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吗
    中外合作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而是属于中国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哪些审批程序一、外商设立登记程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023-03-04
    297人看过
  •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简介
    哈尔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外商之家。协会成立于一九八九年,由在哈尔滨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和科研单位、外国企业在哈从事业务的机构,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最早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社团组织之一。协会受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哈尔滨市经济合作促进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少良任协会名誉会长。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局长杜传东任协会会长,七家企业领导担任副会长。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搭建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强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以及在哈尔
    2023-06-06
    153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程序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类型
    一、外商投资企业程序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程序是先申请核准企业的名称;然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相应的材料;再由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最后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合资经营: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2.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外商投资合伙: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
    2023-06-26
    44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会
    相关咨询
    • 分(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是私营企业还是外商投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6
      由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在境内再投资设立的内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的经营活动中,如何缴纳外商投资企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8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此外,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与这些机构、场所的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征收20%的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开始,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
    • 是外商投资股东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24
      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
    •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需要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8
      如果还是国外的投资,就要申请如果是以该外商独资企业的自有资金投资的话,新企业就是内资企业了,不需该批准证书
    •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8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由工商管理机关制发)。 (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