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合作方式税务处理一致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14:43:45 211 人看过

营业税是房地产合作开发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之一。因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或协议不同,营业税的纳税依据也有所不同。企业如果不能准确划分,就会面临较大的纳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房地产合作开发主要有两种合作方式。

第一,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有以下两种。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缴税,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税。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

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甲方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

上述方式因甲方和乙方不属于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不属财税[2002]191号文件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因此,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

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财税[2002]191号文件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方、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综上分析,不同的合作方式下,转让土地涉及的纳税规定各不相同,纳税人必须界定清晰,准确把握。

另外,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怎样才算符合规定的“合作建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精神,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于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没有转移,其实质是甲方筹资建房,乙方以货币资金购买房地产。所以,关键是要看土地使用权有没有实际转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5: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方式
    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即特殊性税务处理、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和关于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合理商业目的原则、权益的连续性原则(股份支付不少于交易总额的85%、原股东重组后持股时间不少于12个月)、经营的连续性原则(收购资产不少于被收购企业资产的75%等、12个月内交易资产不改变原在的经营活动)。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二)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
    2023-06-05
    284人看过
  • 不同的合同签定方式纳税不同
    根据营业税不同税目承担不同税率的差异,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同的合同签定方式,就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案例:甲公司有一1000万元工程需要找施工单位承建,在乙工程公司的组织和安排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同时甲公司付给乙公司50万元的工程组织费。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应就50万元工程组织费按照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即应纳税额=50×5%=2.5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若乙公司不采取上述合同签订方式,而是先与甲公司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50万元,然后再将工程施工部分的合同转包给丙公司
    2023-11-29
    417人看过
  • 一亿逃税案件的处理方式
    逃税一个亿,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是首次偷税漏税的,补交相应税费和滞纳金后,可免于刑事责任,如果是二次偷税的,根据情节处罚,标准是: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逃税偷税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7-20
    152人看过
  • 定金处理方式在合同作废后
    合同无效的,定金应当退还给付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因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如果是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付了定金违约怎么处理如果签订的合同支付了定金,违约之后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这个时候可能就会按照定金的双倍进行赔偿,支付定金之后违约是不能够要求返还定金的。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
    2023-07-02
    197人看过
  • 查增所得额的税务处理方式
    汇算清缴是对财税人员能力的大检阅,财税人员需谙熟各种财税法规,并运用之妙,汇算清缴中任何一个细节处理不当,都会给国家或企业带来风险。对于税务稽查中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尤为关注。一、查增所得额的税务处理(一)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二)查增所得额不可以弥补以后年度的亏损《公告》规定,查增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后仍有所得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税收,但不得弥补检查所属年度以后年度的亏损。这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三)查补收
    2023-05-04
    162人看过
  • 出资的税务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出资的税务处理方式(一)概述为便于理解出资相关处理作法,先热一下身,了解一下相关概念及基本税法原理。出资税务处理涉及的问题有那些?出资人是否确认因出资而转让财产的所得或损失:出资后,出资人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被投资企业持有出资财产的计税基础。出资财产及财产的价值状态。出资财产一般包括:现金、非现金财产、劳务。非现金财产的情况比较复杂。非现金财产的价值处于不断变动当中,出资时,出资人持有出资财产的市场价值可能高于该财产的计税基础,也可能低于该财产的计税基础,前者称为潜在溢价财产,后者称潜在损失财产。税法上的计税基础一项财产在税法上的计税基础指的是该项财产在计算所得税时承载的价值。财产的初始计税基础一般指它的取得成本,亦称成本计税基础,当事人持有的成本计税基础会随着时间发生改变,如折旧、摊销事件,财产的计税基础会随之减少。在计算所得税时,计税基础的确认与计量的几个基本认识:(1)
    2023-12-21
    303人看过
  • 青苗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方式
    (一)根据《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此可见,青苗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
    2023-07-02
    147人看过
  • 处理方式不同
    仲裁委员会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无需开庭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法院受理后,则需要开庭审理,对合同是否有效,针对起诉人的不同或诉讼请求的差异,选择适用判决或者裁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一般情况下,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调解协议被确认有效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具有给付的内容;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不具有执行内容。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的处理受《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典》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2023-08-17
    371人看过
  • 营改增后不同税种下视同销售有哪些税务处理方式
    “视同销售”是否应开具发票从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2、“对外”发生经营业务;3、具有收付款行为。显然,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销售”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销售”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销售”纳入发票管理范畴,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在税收实践中,“视同销售”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如现在已失效废止的
    2023-05-04
    314人看过
  • 处理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方法
    分包合同和总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条款为准。因为分包合同只能在总包合同的授权下签订,分保合同依附于服从总包合同,所以其内容也应服从总包合同。根据规定发包人可与总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也可与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不得将一个承包人应完成的建设项目支解成几个部分,并将其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分包合同管理费约定合法吗不合法,所谓“管理费”是指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向受转包人或者分包人收取提成、挂靠等费用,这属于非法所得。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
    2023-07-15
    464人看过
  • 劳务合同缺失时的法律处理方式
    没有劳务合同的处理如下:1、劳动者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督投诉;2、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3、有借据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在借据中支付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没有劳务合同怎么办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如果没有劳务合同的,可以找其他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追讨工资。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
    2023-07-24
    371人看过
  • 对于交通事故肇事方不合作的处理方式
    出交通事故对方不配合怎么办。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肇事方不愿意赔偿的,作为受害方可以如下处理:对肇事车辆及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以要求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一般为1万元疗结束后把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肇事方会受什么处罚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无证驾驶机动车与驾驶与准
    2023-07-05
    319人看过
  •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的操作方法有哪些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以后,首先存货成本中不再含税,购入货物中已支付的增值税额有确切的证明,为会计上单独核算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其次销售收入中不含税,交纳的增值税不再计入损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挂钩。一般纳税人企业(下简称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应设置九项专栏,即: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终时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仍借记“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已交税金);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则借记“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小规模纳
    2023-12-09
    296人看过
  • 不同混合重组方式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本文讲的是债务重组方式。混合重组方式是指以两种及以上的债务组合的形式进行的债务重组。本文对同一例题采用不同的混合重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以便于读者在学习时比较分析,把握其会计处理的要点及规律性。不同混合重组方式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混合重组方式是指以两种及以上的债务组合的形式进行的债务重组。本文对同一例题采用不同的混合重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以便于读者在学习时比较分析,把握其会计处理的要点及规律性。混合重组方式;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一、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两种方式的组合进行债务重组例1,甲企业与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于2008年5月18日向乙企业销售产品一批,产品销售收入为10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为170000元,双方约定的付款日期为7月18日。债务到期,乙企业由于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该项债务。经与甲企业协商,于2008年7月30日达成如下债务重组协议:乙企业支付
    2023-06-05
    447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合同纠纷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20
      搜集对方财产线索,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的财产,主张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
    • 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方式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9
      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即特殊性税务处理、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和关于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合理商业目的原则、权益的连续性原则(股份支付不少于交易总额的85%、原股东重组后持股时间不少于12个月)、经营的连续性原则(收购资产不少于被收购企业资产的75%等、12个月内交易资产不改变原在的经营活动)。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
    • 劳务合同扣税的计算方式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27
      以每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扣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 1、每次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所得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2、对个人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3、对个人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允许扣除有合法凭证证明其按规定上交派遣单位部分。
    • 对方不签合同怎么处理税务怎么处理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5-03
      1、直接按照这笔没有支付的款项的数额申报增值税。该确认的税款必须按期确认,对方不付款不能成为不缴纳税款,不确认收入的理由。 2、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支付的违约金,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支付的违约金是单位因违反经济合同依据约定的条款给予对方的一种经济赔偿。
    • 个税预缴税款与应纳税额不同的处理方式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2-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符合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形,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