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的什么是托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20:26:39 246 人看过

一、涵义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只是作为出口人的受托人行事,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进口人不付款与银行无关。出口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靠的仍是进口人的商业信用。

如果遭到进口人拒绝付款,除非另外有规定,银行没有代管货物的义务,出口人仍然应该关心货物的安全,直到对方付清货款为止。

托收对出口人的风险较大,D/A比D/P的风险更大。跟单托收方式是出口人先发货,后收取货款,因此对出口人来说风险较大。进口人付款靠的是他的商业信誉,如果进口人破产倒闭,丧失付款能力,或货物发运后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进口人借故拒不付款,或进口人事先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没有申请到外汇,被禁止进口或无力支付外汇等,出口人不但无法按时收回货款,还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损失。如果货物已经到达进口地,进口人借故不付款,出口人还要承担货物在目的地的提货、存仓、保险费用和可能变质、短量、短重的风险,如果货物转售它地,会产生数量与价格上的损失,如果货物转售不出去,出口人就要承担货物运回本国的费用以及承担可能因为存储时间过长被当地政府贱卖的损失等。虽然,上述损失出口人有权向进口人索赔,但在实践中,在进口人已经破产或逃之夭夭的情况下,出口人即使可以追回一些赔偿,也难以弥补全部损失。尽管如此,在当今国际市场出口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出口人为了推销商品占领市场,有时也不得不采用托收方式。如果对方进口人信誉较好,出口人在国外又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则风险可以相对小一些。

托收对进口人比较有利,可以免去开证的手续以及预付押金,还有可以预借货物的便利。当然托收对进口人也不是没有一点风险。如,进口人付款后才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根本就是假的,也会因此而蒙受损失,但总的来说,托收对进口人比较有利。

二、当事人

托收涉及四个主要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

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一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人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人(债务人)收款。

付款人是银行根据托收指示书的指示提示单据的对象。托收业务中的付款人,即商务合同中的买方或债务人。

托收行又称寄单行,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通常为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托收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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