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北京市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规范办公用房资产管理,保证机关办公正常使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及变更登记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房地产管理司统一申请。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可确认为中央国家机关所有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范围占用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均应登记在国管局名下。
三、未经国管局批准,各部门、各单位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并进行登记的,应予以收回并进行变更登记。
四、由各部门、各单位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占有使用,用于对外经营服务的办公用房,因对外开展业务需要,确需保留房屋所有权的,须向国管局提出书面申请。
五、国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普查数据和历年房地产统计资料,整理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清册,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提供。
六、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土地权属登记,由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具体工作由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中心承办。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将清册转送区县国土房管局,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清册后,不再受理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房屋土地权属登记申请。
七、各部门、各单位于2002年8月15日前将本单位登记清单所列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资料交国管局。已进行权属登记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提供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八、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及其土地已由各部门、各单位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国管局和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各部门、各单位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同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也可由国管局持已领证单位出具的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已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按以上要求对已经登记的房屋或土地办理变更登记。房屋或土地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国管局持房屋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直接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登记。
九、国管局申请更名登记时,已登记的房屋土地权属状况发生变更的,应按现状申请变更登记,也可暂按原登记状况先作变更登记。按原登记状况申请变更登记的,可先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记现权利人名称,待按现状登记时,换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部门、单位,不交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会同国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国管局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做出行政决定收回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生效后,由市国土房管局注销其房屋所有权证,市区县人民政府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再由国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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