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承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9:31:55 170 人看过

在劳动关系事件中,工人往往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公司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矛盾,如何证明双方有劳动关系,对工人来说是非常困难的问题。虽然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根据“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招用记录,或者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这些证据没有公司的盖章确认等,很难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因此,劳动者在与职场发生潜在劳动争议时,必须积极保存证据,使后期仲裁变得容易,提起诉讼证明与使用者有劳动关系。

未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

2006年2月至2008年1月,李某在甲公司上班,2008年2月,李某回家过春节,之后就未到甲公司上班,李某未告知公司不去上班了,公司也一直未通知李某上班。直到2008年7月,李某以公司不通知其上班,要求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未上班期间的生活费共计23753元为由,到通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接到仲裁申请书后,非常不理解,甲公司认为,李某半年前已离开甲公司,是自己不到公司上班的,属于自动离职,双方已经自动解除了劳动关系,故不同意支付李某请求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没有书面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最终仲裁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为此不服,又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仍然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会自动解除,需要一定的程序,如双方协商、一方书面通知、仲裁或者诉讼解除。实践中,除双方协商解除、仲裁或者诉讼解除外,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往往忽视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口头告知就完事,还有的干脆什么手续就不履行,就认为自动解除了,其实不然,如上述案例就是这样。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通知。从而看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书面通知,劳动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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