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7:25:17 76 人看过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不包括铁路机车和拖拉机)环保分类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是机动车排气符合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限值的凭证,广西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地方标准颁布实施前,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环保分类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按下列情况核发环保分类标志: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保分类标志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侧张贴标识。环保分类标志免费发放(检测单位收取的检测费除外)。

第四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式样和规格,统一制作环保分类标志,对各设区市环保分类标志核发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辖区环保分类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告环保分类标志核发地点。环保分类标志印制、核发管理等工作费用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建设自治区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信息管理系统,各市环境保护局须以该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完善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环保分类标志核发和管理等信息网络,使其具备信息录入、自动存储上传核发记录和查询等功能,向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实现环保分类标志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本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环保分类标志核发情况进行不定期分析,对未申领和逾期未换发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办理。

第七条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点应张贴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标准及排放限值、工作流程图等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新机动车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点,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已注册登记的新购置机动车凭机动车登记证书)申领环保分类标志。

第九条在用机动车应当在注册登记地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凭检测合格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相应的环保分类标志。属于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机动车不予核发环保分类标志。

在用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并重新申领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

(一)更换发动机;

(二)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

(三)更换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

(四)依法依规对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燃料使用种类等进行改造。

第十条从自治区外申请转入本自治区内的机动车应当在拟转入地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凭检测合格报告、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申请环保分类标志。

自治区辖区内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跨城市迁移,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核对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性,并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环保分类标志的核发时间和有效期应与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周期相一致,从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之月起计算,按以下情形核定有效期: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的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已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再申请环保分类标志的在用车,有效期按与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周期相一致核定。

环保分类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90天内换发。凭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申请换发环保分类标志。

第十二条环保分类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原核发单位办理补发手续,原核发单位予以补发环保分类标志。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20: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机动车相关文章
  •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227号)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区直有关单位:为规范集体合同审查行为,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管理,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ΟΟ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合同审查行为,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管理,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由广西审查的中央驻桂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集体合同或专项
    2023-06-08
    328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桂政发[1995]91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以及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0)2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项资金,是国家用于分配给职工个人的消费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是抑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和
    2023-06-07
    268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实施办法
    自治区劳动厅桂政劳办字[1999]40号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区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我区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第二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第三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2023-06-05
    401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本办法所称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计划外用工。第三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等途径,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和岗位,必须按照计划确定的女职工名额招收、接收女职工。实行承包制或者租赁制的单位,必须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作为合同的内容纳入条款。第五条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第六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按照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关联法规:第七条有习惯性流产史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经乡
    2023-06-09
    212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批复的通知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号:桂地税发[2006]35号发布日期:2006-2-16执行日期:2006-2-16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6)39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23-06-06
    288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文号:第一条根据(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水田、旱地、菜地、鱼塘、藕塘、园地(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以及其他农业用地(指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征税税额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按上年末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分三等税额;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占用水田(包括菜地、鱼塘、藕塘,下同)每平方米征收七元,占用旱地(包括园地和其他农业用地,下同)每平方
    2023-06-07
    318人看过
  • 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酒驾处罚标准
    何为酒驾我们平时看到警察用的酒精测量仪,那个是可以检查人体呼吸出的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但是酒精测量仪并不能作为证据来判定司机是否酒驾,真正的酒驾是要通过验血来判定的,并且,酒驾和醉驾也是需要区别来看的。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如果您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正好超过这个区间,那么对不起,事情就大了。酒驾处罚标准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
    2023-05-09
    377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政罚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以上主管种植业的农业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罚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属于《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行为,拒绝农业行政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四条属于《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行为,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的,可以接受危害耕地面积每平方米8元至1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未经农业行政部门同意,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弃物的,可以按受危害耕地面积每平方米6元至8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第五条属于《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行为,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垃圾、污泥用于农业生产的,按受危害耕地面积每平方米8元至12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六条属于《条例》第二
    2023-06-07
    350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试行办法
    (1990年10月20日桂环字1990·039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妥善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以下简称赔偿纠纷)是指单位或个人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或损害公私财产,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在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纠纷。第三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赔偿纠纷的处理。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赔偿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下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同一赔偿纠纷,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环保部门不予受理。第二章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五条县级(含县
    2023-04-24
    455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修正)
    第一条为了根除毒品祸害,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非法持有毒品的;(三)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五)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六)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七)非法运输、携带醋梭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可供制造麻醉药品的物品进出境的;(八)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
    2023-04-24
    455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自治区的专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机关(以下统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利保护技术鉴定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2023-05-29
    416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6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与中央结算后,自治区所得部分,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并按照下列比例和用途分配使用:(一)30%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二)30%作为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费(以下简称勘查专项费),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核拨给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用于列入自治区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三)30%作为县(市)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的征管工作补充经费,5%作为地(市)征收部门的征管工作补充经费,5%由自治区征收部门安排用于调剂地(市)、县(市)征收部门的征管经费;(四)征管工作
    2023-06-10
    81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已经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一)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或收取行政性、事业性费用的行为;(二)依法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免除或改变法定义务,以及其他确认或者不予确认权利、权利能力或者法律事实的行为;(三)依法保护或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四)依法对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限
    2023-06-11
    247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在职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劳动关系。第三条由公司返聘的人员及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专项劳动协议。第四条公司编印的《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法律有关规定,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五条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员工签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存档工作。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本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解除,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内容。第八条初次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均由人力
    2023-04-29
    199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
    词条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相关咨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0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区交通违章处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10
      一、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二、车辆驾驶证原件;三、车辆驾驶证原件;四、现金及银行卡。如果车主不同意违章处罚,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提起诉讼。交通违法当事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异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警大队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2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水利、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建立、完善水环境安全预测预警系统和水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22
      因致残的病员,不需继续住院治疗或治疗无效者或产妇死亡留下活婴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接到出院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应到医院办理出院或接收手续。对无理纠缠、拒不出院的,医院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 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法领证是多少?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7
      中国法定婚龄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部分少数民族地区规定,少数民族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