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中代位权规范之探讨(论文摘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7:54:04 493 人看过

论文内容提要:

加害人(已投保全民健康保险与强制汽车保险)如果因为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受害人,导致受害人(亦已投保全民健康保险与强制汽车保险)因受伤而接受治疗,并支出医疗费用。惟该医疗费用已业经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人提供医疗给付,则就此部分,受害人是否仍得再向加害人请求赔偿?亦即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而受领双重给付,是否有违保险法上「不当得利禁止之原则」?被保险人是否仍得再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保险人得否行使代位权?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寿保险之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所生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如何解释?健康保险(第一百三十条)、伤害保险(第一百三十五条)、年金保险(第一百三十五之四条)因均有准用第一百零三条,其立法是否妥适?基于上述问题,引发笔者撰写本论文之目的,并希望透过本论文之探讨,对于我国在人身保险中代位权之规范有较为深入之讨论,甚而,期能对医疗费用保险究竟有无代位权适用之问题的研究上有拋砖引玉之作用。

第一章绪论

本章中系就引发笔者研究「人身保险中代位权之规范」之动机与目的,以及其研究之方法与范围提出说明。

第二章保险契约之分类

因本论文系着重于「人身保险」中代位权之规范,是以,为明确区分人身保险之范畴,期能厘清笔者本文之「人身保险」意何所指;而且,因本论文于论述时,有时并非全以条文规定之用语(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表示,而系以学说上之用语(损害保险、定额保险)表达之,是故,为免读者困扰而产生误解,并与其它保险契约学说分类上之用语做区别。所以,此即系本章讨论之目的所在。而本章拟先透过对于学说上之见解引介,另外,一并参照外国之立法例,进而就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保险契约之分类规定加以评析。

第三章保险人代位权之介绍

本文拟先透过本章对于保险人代位权之意义、性质、规范目的以及代位权之适用范围、适用要件、代位范围之介绍,期能通盘对保险人之代位权制度有一较为完善之概念介绍。

第四章外国立法例有关人身保险代位权之规定

撰写本章之用意即系经由外国立法例之引介,以窥他国立法例对于人身保险中代位权规范之立法方式,而可为吾国之参考并以之为借镜。

第五章我国保险法中人身保险之代位权规范

我国保险法人身保险中人寿保险有关代位权之规范,系规定于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其条文之规定为:「人寿保险之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所生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并且,于健康保险(第一百三十条)、伤害保险(第一百三十五条)、以及年金保险(第一百三十五之四条)中亦均有准用之规定。是以,除人寿保险之外,其它人身保险既然均规定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所生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则是否意味着立法者认为所有人身保险中之险种,被保险人并无不当得利之情形,因此,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关于此一问题,本章即试着透过民法上请求权基础与保险法之规定交叉分析论证要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无不当得利之情形,期能进而厘清其中之关系。

第六章结论及建议

经过上述之分析及探讨,提出本文之建议及结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0日 23: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身保险相关文章
  • 论保留保险代位权制度
    保险代位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古老的制度,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它作为一种符合理性的行为模式已经植根于人们的观念和传统的法律制度构建之中。但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深刻变迁,尤其是经济的高速发展、权利观念的提升、保险业的普及和相对于人身保险的独特存在,学者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当然,积极维护这一制度的也大有人在,因此对保险代位权的存废问题的争议形成了一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局面。本文检取保险代位权争议的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围绕有关学者提出的废止保险代位权的理由,对应当保留保险代位权的观点进行论证。1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理由废除保险代位权的观点可谓由来已久,不仅在中国现阶段引发了争论,在国外保险法及其理论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这种声音也同样出现过,甚至已被一些国家的法律实践所援用。总体而言,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理由认为在现实中保险代位权的效果不甚明显,积极作用微乎其微,保险代位权对于保险公司几乎没有价值等几方
    2023-04-21
    349人看过
  • 探讨代位权在诉讼中的效果
    代位权的诉讼效果如下: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2、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物上代位权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2023-07-02
    178人看过
  • 合并执行理论之探讨
    “吸收说”实际上采用了吸收原则,其最致命的缺陷就是无法解决一种情况,即当数个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且数个被判处拘役的罪按限制加重原则确定的刑罚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另外还有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6个月,此时拘役的刑罚高于有期徒刑的刑罚,若再按有期徒刑吸收拘役的原则处罚的话,明显是重刑轻判。[4]“折抵说”虽然为一些学者所主张,但是深入研究后,发现其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存在合理性。刑法规定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种主刑,但没有规定这些刑罚之间可以相互折抵,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关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规定,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对判决前被先行限制或剥夺自由的特殊情况所作的规定,是分别针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的,并没有规定这三种刑种之间可以相互折抵,如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相互折算,可能出现将较轻的刑罚折算成较重刑罚之情形。另外,刑法所规定的五种主刑
    2023-03-24
    418人看过
  • 学位论文---版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必要分离
    学位论文版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一般情况下是相联系的,但在一定的情况下,财产权与作者分离将非常必要。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公民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为作者的公民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学位论文版权所涉及的主体双方分别为高校和毕业生,说到底是版权的财产权到底是由高校或毕业生那个享有的问题。财产权与作者分离只产生在高校享有学位论文的版权的情况。如上所述,这种规定事实上可能并不合法。合同约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作者分离。学位论文版板归属合同当事人为高校和毕业生,从理论上,双方在学位论文的归属与许可方面是可以具有平等地位的,但事实上的行政隶属关系使这种平等几乎成为不可能,所以这种合同的公正性是得不到认同的。这种合同一经成立,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转移为使用人享有,作者在合同规定范围
    2023-06-05
    419人看过
  • 维权之路:探讨撤销权与代位权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可否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当处分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赠与合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一)债权人撤销权在可撤销赠与合同中的行使所谓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一般是指《民法典》第657条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即赠与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的赠与合同。对于赠与人可以撤销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二)债权人撤销权在不可撤销赠与合同中的行使所谓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一般即是指《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所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023-07-18
    241人看过
  • 论诉讼代理主体之规范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言论和行为对被代理人诉讼的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根据法律规定,从事诉讼代理的主体除律师外还有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关的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公民等。多主体从事诉讼代理的结构扩大了当事人选择代理人的范围,但却一定程度地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一、存在问题的几种诉讼代理主体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我国诉讼代理的主体是开放式的,多元的。这种多元主体参与诉讼代理的体制一方面扩大了当事人选择诉讼代理人
    2023-06-12
    265人看过
  • 探析保险委付代位权
    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所确认并付诸实施。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国《1906年海上》、《日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关规定,其内容和条件大致相当。适用的条件1)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是委付的前提。当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求偿或者按全部损失求偿。若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是委付。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若推定全损并不成立,仅
    2023-02-28
    212人看过
  • 讨论:保险费法律问题探微
    缴纳保险费是保险,1995年版,第154页。5参见阎新建、刘守建《中国保险法律与实务》,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页。6德国保险契约法第38条规定了,保险契约成立后,若投保人怠未给付保险费的,在投保人给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得撤消保险契约;投保人怠未给付保险费,保险人自保险费到期日起三个月未提起诉讼请求给付保险费的,视为撤销保险契约。该立法例对我国保险法的修订有参考价值。7孙积禄,《保险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页。8[台]江朝国《保险法论》,瑞兴图书公司印行,1994年版,第189页。9转引自[台]施文森《保险法总论》,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77页。10在台湾保险法的有关条文中明确规定,仅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这是因为只有人寿保险才兼有储蓄的性质,而伤害险和健康险并不具备。关于此观点还可参见邹海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52页
    2022-04-05
    499人看过
  • 论被保险人保护代位权实现的义务
    保险的好处之一是,被保险人遇到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时,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避免与第三方发生索赔纠纷,尽快恢复生产。如果损失是由保险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必须起诉第三人。保险的这种利益不能得到体现,保险就会失去其存在的重要原因。代位求偿超过诉讼时效的,被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但应视情况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以各种理由拒绝索赔,导致保险纠纷,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保险人的索赔合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被驳回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丧失索赔时效的责任。相反,法院判决保险人拒绝赔偿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丧失对第三人追索权限制的责任。原因不言而喻:保险人应该承担责任。保险人及时赔偿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立即将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诉讼时效不受损失。也就是说,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以补偿为基础的。不合理拒绝赔偿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公认被保险人有
    2023-05-02
    223人看过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础理论重构
    一、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学者们对此亦十分关注,并提出了不少有创意的见解来予以解释,其中最具代表性观点有三:其一为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说。该说认为,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之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时,由于同一标的受损,却同时拥有针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针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使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双重赔偿,将与所谓“禁止不当得利原则”相违背,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请求权于保险人。[1]目前保险与保险法学界以此为通说。然而,此说面临如下的问题:第一,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的赔偿,完全可以采用类似请求权竞合的办法,要求被保险人在两个请求权中择一行使,而不一定非要求他将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第二,在保险人放弃接受请求权转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将享有两个请求权,并非完全不能行使其权利而获
    2023-06-01
    143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中诉讼地位的实践问题探讨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属于共同被告。法律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处分债权效力有哪些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处分债权的效力是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对债务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但考虑到有时债务人处分其权利可能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处分其债权应留有余地,故应规定经法院或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处分其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2023-07-06
    105人看过
  • 代写代发论文横行谁之过?
    近日,一名高校学生报料称,他花高价买来的毕业论文,因抄袭率过高未能通过,被迫延迟毕业,对方也不愿退款。在随后的工商执法行动中,记者发现,这家论文代写代发公司业务量火爆,代发刊物涉及国内350家学术期刊,买家来自全国多个省市,不乏公务员。该公司的账本显示,一篇定价为3600元的代写代发论文,扣除版面费1600元,支付给写手的80元,利润一栏上显示为1920元,可谓暴利。事实上,这种代写代发论文的所谓服务的确已经成了一种相当繁荣的产业。有一次笔者搜索自己文章时,发现一篇批评论文代写代发的文章被一网站转载,打开那家网站,我感到有些尴尬,因为那家网站正是专业搞论文代写代发服务的,不知道该网站如此转载笔者的批评文章是何用意。该网站不仅有各类论文代写、论文发表中心、原创检查等,还有详细的论文报价、怕骗必看、写手加盟等内容,还有客服中心、购物车等链接,简直就是一家网上论文超市。主页上还醒目地显示了一个全
    2023-04-24
    466人看过
  • 如何使用人身保险的代位权
    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具有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且具人典型的人身性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追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什么情况下,自然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2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
    2023-03-09
    287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如下:1、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2、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3、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等等。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如下: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债权人代位权是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
    2023-07-23
    22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更多>

    #人身保险
    相关咨询
    • 防范合同风险的方法论探讨
      湖南在线咨询 2025-01-25
      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争取合同起草权,仔细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确保合同名称与内容一致,注意价款支付及其方式,用词严谨,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合同条款必须对等,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地要明确具体,并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 什么是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9
      保险代位权称权益转让指由于第三错致使保险标发保险责任事故造损害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赔偿金范围内取代保险享向该致害第三请求赔偿权利保险代位权民代位权保险领域应用保险代位权源于超越民代位权作定转移代位权保险支付保险金取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再属于保险保险代位权与民代位权根本区别保险代位权派于保险损害填补原则所谓损害填补原则指保险事故发投保或保险能获与其损害相赔偿获超损害利益及利保险代位权适用与身
    • 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吗?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4
      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偿权。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被保险人的财产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当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追偿。这项权利仅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才能享有,在人身保险中,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享有向该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
    • 离婚协议书范文摘要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05
      离婚协议书男方:,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女方:,女,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男方与女方于2002年认识,于2005年8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日生育一女儿,名。现因男女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婚生女随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教育费、医疗费等)由男方全部负责。暂定男方现阶段每个月支付抚养
    • 试论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为人到底是哪些范围?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7
      这种类型和第三种类型的区别在于,按照第三种类型的立法,兄弟姐妹不是一个独立的继承顺序,他们被划归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这一亲系之中。如前所述,按照这种立法,父母中一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继份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而不转归生存配偶,只有死亡一方无直系卑亲属时,生存配偶才能获得对方的应继份。而按照第四种类型的立法,父母和兄弟姐妹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继承顺序,父母中一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继份即转归生存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