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占平抢劫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2:30:10 118 人看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0168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占平(聋哑人),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石湾子乡刘家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学英,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占平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晓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占平及其指定辩护人郭学英,翻译人员刘秀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

2006年5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占平在本市丰台区世界公园东门北侧马路,使用石头砸坏车锁,盗窃被害人孙小辉的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元)。被害人孙小辉发现自行车被盗后,追赶拦截时,被告人张占平使用弹簧锁、石块对孙小辉进行追打,致被害人孙小辉双侧颜面部及双侧肩背部软组织损伤,后被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占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占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张占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占平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6年5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占平在本市丰台区世界公园东门北侧马路,使用石头砸坏车锁,盗窃被害人孙小辉的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元)。被害人孙小辉发现自行车被盗后,追赶拦截时,被告人张占平使用弹簧锁、石块对孙小辉进行追打,致被害人孙小辉双侧颜面部及双侧肩背部软组织损伤,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占平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被害人孙小辉的陈述;证人杜光、陈金香的证言;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占平无视国法,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占平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占平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占平系抢劫未遂。鉴于被告人张占平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属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被告人张占平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占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10日起至2007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作弹簧锁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江峰

人民陪审员刘广智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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