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的区别在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5 16:55:58 98 人看过

一、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的区别在于

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的区别如下:

1.担保的对象不同。债的保全是担保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属于债的一般担保。而债的担保是一种特殊担保,是担保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其目的是为了强化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打破债权人平等的原则,使特定债权人能够从第三人那里得到受偿或者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2.担保的基础不同。债的保全是以债务人的信用为基础,也就是说,债务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担保着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其清偿全部债权的责任财产。而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担保的标的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也可以是第三人或者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如何防范债权保全所带来的风险

防范债权保全的风险的手段有:

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3.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三、债权保全全流程

债权保全流程如下:

1.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材料:财产保全申请书、被申请人财产线索说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书(或保证书)、财产信息、权属或资信证明等,起诉基本材料(立案受理后即向立案庭申请的);

2.制作财产保全申请笔录;

3.等待法院审核,在审核通过后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n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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