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竞合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21:42:26 173 人看过

一、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竞合怎么办

工业化以前,雇员在劳动中受到人身损害,一般遵循民事侵权过错责任原则归责。雇主有过错,即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与雇主无涉;如损害是由于雇员自己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雇员须自己承担责任。工业化以后,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普及和科技因素的加入,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增大,伤残事故和职业病大量增加,雇员在工作中受害很难证明是因为雇主的过错造成,这样,工业损害便成为十分普遍而尖锐的社会问题。19世纪中叶之后,随着社会主义思想的广泛传播,工会运动蓬勃兴起,世界各国政府为保护劳工,谋求经济快速发展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纷纷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这样劳动者工伤受害,便有了工伤保险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两个请求权。关于这两个请求权如何衔接,由于社会发展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各国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国际上主要有四种立法模式,分别是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

二、应终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相关规定: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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