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中标人由招标人确定,在评标报告提交后15日内确定,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的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中标人必须在中标侯选人中确定;
3、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通知书
1、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不得以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作为中标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签订合同
1、自中标通知书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如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担保-履约保证金;
(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拒绝视为放弃中标;
(2)招标人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垫资
(1)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2)对垫资以及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支持其返还请求,但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予支持;
(3)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4)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四)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适用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由招标人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与评标报告的区别);
3、在确定中标15日内。
(五)法律责任
1、非法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2)责令改正;
(3)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2、非法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性质,建设单位向中标人送达中标通知书,合同即告成立。法律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三、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但不构成承诺的法律效力,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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