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非法弹窗广告要用制度法律护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0:03:49 256 人看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针对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草案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使用网络的人,或多或少都受到过弹窗广告的干扰。不管你喜欢不喜欢、愿意不愿意,打开网站后,广告就自动弹出来了,而且还要跟着你的鼠标跑,根本无法关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布广告必须遵纪守法,特别是弹窗广告,必须确保一键关闭。

业内人士的新浪博客使用三年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只要打开业内人士的新浪博客,就会有弹窗广告。就在写这篇文章时,业内人士特意打开业内人士的新浪博客看看,什么1号店全国包邮5折狂欢等字样就弹出来了,而且内容还在不断变换。还好,弹窗广告的下方有关闭字样,点击关闭就能关掉。

不是每个弹窗广告想关就能关掉,业内人士多次遇到过一件怪事:业内人士的时评文章发在了某网站上,在这家网站点自己的文章,很多时候都会弹出美女,有的美女甚至露三点,挡在业内人士文章的某个地方,导致业内人士看不完整全文。业内人士想删掉美女,但删不掉;业内人士想躲避美女,但她要跟着业内人士的鼠标跑。哎,真是烦死人!

弹窗广告发布的内容除了正常的广告宣传外,或是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或是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骗,有的还传播木马病毒等恶意插件,有的甚至违规发布新闻信息、误导网民。净化网络空间、整治非法弹窗广告刻不容缓。

2014年9月2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整治网络弹窗专题座谈会,专项研究治理网络弹窗乱象,加大对网络弹窗的整治力度。然而,治理期间情况较好,但松一松就会自然反弹。治理非法弹窗广告不能关闭了之,而要用制度和法律护航。

首先,严禁有害弹窗信息。坚决杜绝传播淫秽色情低俗信息、虚假诈骗信息、木马病毒恶意插件以及违规发布新闻信息等。其次,规范弹窗行为。比如,弹窗广告必须在其标题栏区域显示该软件名称;禁止弹窗软件在用户无操作的情况下自动打开广告页面;具有网络弹窗功能的软件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关闭按钮和通道;网络弹窗不得过多过滥,影响网民上网体验。第三,开展社会教育,推动社会举报,引导网民提高自业内人士防范能力。第四,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互联网协会、广告协会等行业组织制定自律规范,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第五,加大处罚力度,让发布非法弹窗广告者得不偿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3日 22: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广告发布相关文章
  • 弹窗广告成网络“牛皮癣”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网络弹窗已基本涵盖网站、网页游戏及播放器在内的绝大部分互联网产品,成为网上信息传播和广告推广的重要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网民常用软件中,有弹窗广告行为的软件达1221个,其中每天弹出广告数量超过1000次的软件近500个。网络弹窗的初衷是为了使用户更方便快捷地获取突发新闻和重要资讯,但是随着用户数量增加,网络弹窗逐渐被滥用,色情信息、诈骗链接、流氓软件及病毒乘虚而入,甚至形成一条巨大的利益链条,严重扰乱互联网传播秩序,成为屡禁不绝的网络牛皮癣。网络弹窗广告属典型的侵入式广告形式,强制网络用户观看广告,不惜用技术手段或突破内容下限的不当诱导,并占用用户内存资源,甚至还可能收集用户的敏感数据。长期研究广告法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吴某说。在我国广告立法中,必须重视对侵入式广告或推销策略的规范。吴某说,目前广告法及修订草案中对网络弹窗广告并无直接相关规定。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
    2023-04-24
    445人看过
  • 法制护航治理三大污染
    9月1日,省人大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佛山召开环境保护立法座谈会,专门就水、大气、汽车尾气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焦点问题,听取专家、环保热心人士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为环保立法做准备。省人大常委会肖某某参加了座谈会并表示,环境保护立法应当适当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水、大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问题,提出强有力的措施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和支持。黄标车淘汰:不适宜强制与会专家提出,汽车尾气排放的治理,要管好入口,在上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广东的标准,不符合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上牌、更不得上路行驶;黄标车、黑烟车这些移动污染源要严格控制,尽快淘汰。对于黄标车到底应不应该强制报废,会上引发了一些争议。有专家认为,黄标车在购买时是符合当时的排放标准的,国家也只是要求各级政府通过限制行驶、经济补偿等方式引导车主自行报废,不适宜采取强制报废措施,建议根据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发展不同的情况,分别提出处理要求
    2023-04-24
    255人看过
  • 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网页弹窗广告必须能一键关闭
    据新华社电不得为药品推荐疗效、公共场所不能做烟草广告、网页弹窗广告须能一键关闭、10岁以下孩子不能作广告代言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为做广告划出几大“禁区”,同时明确了广告责任主体,加大对虚假广告相关人员的惩处力度。医药医疗广告不能宣称“疗效”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一吃就停”“腰不酸了腿不疼了”“××胶囊,降压降糖”“多年没孩子,是××药给我们送来了小天使”……这些疗效诱人的广告,以后将不能再出现。烟草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根据修订草案,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
    2023-05-10
    154人看过
  • 试论网络广告法律制度的完善
    1拓宽广户告法的适用范围1.1以司法解释扩大广告法的适用范围。网络广告管理的根本手段是法律手段,要用法律手段对广告进于剥周整,其前提是将网络广告纳人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在我国《广告法冲喊性较高,但仅调整商业广告。幻告管理条例》比较全面,但没有明确广告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训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以及其后相继制定和颁行的一些部门规章,为计算机网络管理捌共了一些法祠址的依据。但是,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这些规定都没有对网络广告进行规定,造成了网络广告的发布、制作、审查监督和管理手段缺乏可操作的规章告法第2条明确规起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贺男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1.2确立网络广告市场准人制度。制定全国统一实施的《网络广告管理条例》,确立网络广告经营者的市场准人制度。只有领取犷告经
    2023-04-24
    469人看过
  • “以房养老”需要法治护航
    保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称,7月1日起,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正式启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以房养老制度从首次提出到现在准备试点推行,一直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因为它关系大众的晚年生活保障,又触碰到了房子这一大部分国人需要为之奋斗一生的重大个人财产。房产和养老,两个关系根本民生的问题一相遇,注定会触动老百姓最敏感的神经,引起最为广泛的社会关注。其实,养老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公益性的课题,而以房养老新模式更多地承担着筹集养老资金的开拓性使命,参与这项制度的金融机构比如保险公司、银行等等,由于其天然地具有营利的使命,更加使得这项制度带有不可避免的市场性。公益性和市场性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互相抵触的利益格局,这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以房养老制度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养老措施。仔细分析,以房养老制度目前在中国实施的最大障碍有两条:第一是老百姓固守的养老观
    2023-04-24
    383人看过
  • 网络广告要整治更要法治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进步与普及,企业纷纷利用互联网媒体投放商业广告,已成为日益普遍的宣传模式。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广告违法现象也比较严重。一方面是一些不良商家为逃避实体市场的监管,纷纷利用互联网络推销非法产品,牟取不当利益,在这一过程中通过虚假宣传欺骗误导网民是他们惯用的营销手段;而一些网站为了广告创收,没有严格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也给虚假违法广告提供了可乘之机。互联网广告和传统媒体广告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的监管有关规定都是针对传统媒体的,从而使监管互联网广告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上,最明显的就是管辖权的问题。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但是,上传广告信息行为地即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有可能远在国外。再如违法互联网广告确认问题,如关键字搜索、微博广告等网络广告在形式上与传统媒体广告差别较大,其广告特征不够明显,难以用《广告法》界定。还
    2023-04-24
    277人看过
  • 怎么依法规制非法广告
    法律综合知识
    应建立名人广告登记制度。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对于广告真实性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虚假广告传递的是虚假的信息,会误导消费者和使用者,一旦消费者接受了广告所传递的虚假信息,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失,严重的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024-04-27
    438人看过
  • 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还需完善法律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部门日前出台《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把电视购物广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等确定为今年专项整治重点。典型违法广告将通过曝光、点评、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屡罚屡犯的相关责任单位将取消广告发布资格(详见2月22日本报A1版)。长期以来,泛滥的虚假违法广告让老百姓真假难辨,深受其害。据统计,由于虚假医疗广告误导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确实,虚假违法广告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值得思考的是,近年来有关部门也曾采取许多措施对虚假违法广告予以打击和整治,然而,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依然势头不减,原因何在?在笔者看来,这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违法成本过低有很大的关系。《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
    2023-04-24
    191人看过
  • 有关广告法律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广告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规范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的广告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简单回顾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并在指出了现行《广告法》不足的基础上对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前景予以了展望。关键词:广告法律制度发展历程前景展望一、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广告法颁布时期广告法律制度的复苏与成型阶段1.广告业的恢复管理阶段1982年2月,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条例和实施细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部全国性广告管理法规,从此结束了新时期恢复广告业务以来,广告活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缺乏管理的混乱状况,明确了我国的广告管理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2.管理依据的正式化阶段1982年至1987年,随着改
    2023-04-24
    312人看过
  • 制作虚假广告非法推广要判刑吗
    一、制作虚假广告非法推广要判刑吗?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刑,判刑标准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二、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2024-01-08
    157人看过
  • 甘肃实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
    甘肃省工商局日前联合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药监局等8部门出台《甘肃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下简称制度),以全面贯彻落实新《广告法》,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根据制度规定,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设在甘肃省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通报、沟通各部门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部署阶段性整治工作,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政策措施,确定重大事宜。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制度明确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事项,规范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之间将建立信息沟通通报机制,及时将查办案件,处理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处理相关企业和产品,暂停产品销售,撤销广告审批文号以及吊销经营许可证等重要监管信息通告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对通报或者移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
    2023-04-24
    330人看过
  • 印发《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广告违法者的监督作用,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虚假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现将《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附件: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
    2023-04-24
    441人看过
  • 怎样完善我国的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通用航空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制保障。近年来,我国建立健全通用航空经济管理制度,制定了一些关于通用航空的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通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但体系建设仍须完善。1、我国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够完整和系统,结构不尽合理。民航局颁布的现行有效的一百多部民用航空规章中,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公用规章居多,专门适用通用航空的单行规章只有十多部,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其技术运行标准及各种证照的颁发、使用,有些是参照公共航空运输,有些是以通知形式规定,有些没有统一规定,在运行管理的严密性和运行标准上与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仍存在差距。2003年我国颁布了《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但缺少《通用航空飞行实施细则》。我国已有适合于通用航空的飞行标准和飞机适航法规,如《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
    2023-06-08
    227人看过
  • 我国广告自律审查制度的立法完善
    广告审查根据审查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的行政审查和广告行业的自律审查两种。前者是一种依赖行政权力实施的外部监管手段,而后者则是一种主要依赖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而进行的自律措施。无论何种形式的广告审查制度,其设计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在源头上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在广告发布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以期实现事先预防虚假广告的目的。为此,各国的广告审查制度通常由政府的行政审查和广告行业的自律审查两大体系组成。如在美国就拥有一套非常发达和有效的广告行业自律体系,并在整个广告审查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同时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政府机构也负责广告的行政审查,承担着弥补广告自律审查的职能。在我国也不例外。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着全国广告行政审查的职责外,还存在着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展开的自律审查。然而近几年来,我国虚假广告层出不穷,大有泛滥之势,因虚假广告导致
    2023-04-24
    67人看过
换一批
#广告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广告发布是指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体或形式,将已制作好的广告信息传递给广告对象的活动。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更多>

    #广告发布
    相关咨询
    • 如何依法规制非法广告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03
      应建立名人广告登记制度。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对于广告真实性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虚假广告传递的是虚假的信息,会误导消费者和使用者,一旦消费者接受了广告所传递的虚假信息,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失,严重的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 非法制造、买卖、非法制造、非法制造、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几年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09
      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对其进行枪支致伤力鉴定,如果认定为枪支,则可能涉嫌以下罪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
    • 非法持有弹药罪量刑幅度?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09
      行为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1-21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国;(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 广告费非法挪用帐务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5-04
      是。法人以广告费的名义转移帐务符合相应的条件属于非法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是非法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