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小小”是网络界知名的闪客朱志强的笔名,他的网络动画作品的主题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因耐克公司在其制作和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与“火柴棍小人”基本特征相同的动画人物形象“黑棍小人”,朱志强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院终审判决“黑棍小人”不构成侵权,驳回了朱志强的诉讼请求。
2000年4月至2001年9月间,朱志强陆续创作完成了含有“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孤求败》、《过关斩将》、《小小3号》、《小小5号》、《小小特警》等作品,并向吉林省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他创作的这些flash作品的主人公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其中《过关斩将》《小小特警no.4》曾分别获奖。朱志强创作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特征为: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相连状。
2003年10月,耐克公司、耐克(苏州)公司为举办“2003nike—freestyle酷炫之王全国大搜索”活动及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shoxstatstb”,分别在新浪等网站、大街、地铁站台及电视台上发布广告。这些广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形象特征为: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分离状;小人的四肢呈拉长状。
朱志强认为耐克公司的“黑棍小人”剽窃了他的“火柴棍小人”形象,于2003年12月将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公司、广告经营者元太世纪广告公司、发布者新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播放广告并承担200万元赔偿责任。耐克一方则表明其所涉及的广告形象“stickman”由耐克及其广告代理公司原创,类似的形象在日常生活中早已多见,例如人行道指示灯里表示“停”和“行”的小人等。“火柴棍小人”和“小黑人”都是从通用的“线条小人”演化而来,一个这样简单的图形不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因此也不应该受到保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朱志强主张的是静态的“火柴棍小人”的著作权。“黑棍小人”和“火柴棍小人”形象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能认定“黑棍小人”使用了“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劳动,“黑棍小人”没有侵犯“火柴棍小人”的著作权,耐克公司、广告经营者元太世纪广告公司和发布者不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驳回朱志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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