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船舶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9 17:03:29 58 人看过

强制拍卖船舶的条件有: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强制拍卖的法律属性

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拍卖,进入现代社会,司法救济成了保护债权人、受害人的最后一道屏障,强制拍卖成为司法强制执行的主要措施,并为世界各国司法执行领域所广泛运用。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破产案件中的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拍卖,或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裁定对执行案件中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同时由人民法院专门管理部门对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拍卖人进行强制拍卖。它有以下特点:

1、拍卖的法定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是依据法律特别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拍卖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人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上述司法解释所作规定目的在于维护被执行人合法利益,确保被执行人的债权得到清偿,保证拍卖活动的公正性,促进国家执法机关的廉正建设。

2、实施的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部分的财产。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强制拍卖是法院一种强制执行措施,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所有权人丧失财产所有权,因此拍卖实施已不以所有权人的意志为转移,显示了国家的司法执行强制力和严厉干预力。

3、委托的专有性。人民法院案件中强制拍卖不是以拍卖标的所有权人为委托主体,而是人民法院依法或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活动,因此拍卖委托人是人民法院。委托的专有性表现在拍卖标的委托与其所有权人相分离,这是拍卖的强制性所决定的。

4、拍卖标的的特殊性。人民法院案件中强制拍卖的标的,是指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人进行强制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首先,标的是债务人或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其次,强制拍卖的标的必须是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的财产,其所有权人失去财产的处分权。另外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能进行强制拍卖,而只能交由有关单位按国家的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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