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监管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认定标准的确立,违背了税制改革的初衷。
增值税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必要的,它切实贯彻落实了简化和成本的原则,是增值税日常管理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和监管措施,总体构架是科学的、系统的、实用的。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的“两个文件”全面肯定了金额标准,而否定了帐证标准,使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只有金额标准,帐证标准名存实亡。认定办法和监管措施的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受到质疑。事实上,早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两个文件”出台之前,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就实行了“一条腿走路”,经营销售额工业企业100万元(国税函[1998]156号文规定账证健全为3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180万元(国税函[1998]156号文规定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50万元以上)以上,才给予认定一般纳税人,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取消或不予认定,致使一般纳税人数量逐年下降。税改初期一直强调增值税链条作用,一般纳税人是链条中的环,没有环环相扣怎么构成链条呢?如何体现增值税税不重征的原则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的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下属的商业企业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来分支机构征税问题已令税务机关头疼。这一规定,不但严重扭曲增值税中性原则,限制企业扩展发展空间,而且导致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不能相互抵扣,导致重复征税。那么对这些企业来讲,跟税改前征收产品税或营业税有何区别?
(二)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没有作真伪识别。
(三)每年年审时,按其实际经营月份销售收入核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或限额的规定不切实际。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可能在生产经营初期不稳定,势必影响销售。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某商业企业,于12月1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财务制度健全,12月生产经营销售额只有10万元,核算为一年销售额只有120万元,一个月怎么能体现企业一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呢?
(四)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规定所需提供资料过于随意。税务机关要求新办企业提供的资料五花八门,没有统一性。
(五)基层征收机关在收到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未深入企业调查,造成皮包公司也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案件相当一部分是皮包公司所为。
(六)从2000年1月1日起,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应纳人防伪税控“一刀切”的规定不合实际。因为有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当前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监督不力,管理不到位,造成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财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混乱,大肆偷逃税款。如某县摩托车商行,经营10个月,只销售货物120万元,估计年销售额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得按其销售额的4%补足税款,该商行在第10个月的某日逃之天天,不仅未补税,而且连第10个月的正常税款也未交纳。
(八)企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二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间过长,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和监管措施的几点思考
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和监管措施,要充分体现公平、中性原则,只要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愿意,原则上均有权利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还要考虑简便,成本的原则。具体有如下意见:
(一)认定的范围
建议认定的范围包括所有增值税应税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下列纳税人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非企业性单位;
2、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3、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4、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工业企业没有生产设备、商业企业虽有固定营业场所但没有仓储设备;
5、销项税额难以控管的企业;
6、个人。
(二)建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作如下修改
年预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修改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商业企业还必须有仓库存放商品2、有具有会计证的专职会计人员;3、会计核算健全,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款,并按规定设置总帐、明细账和日记账的企业。
4、按规定使用发票,健全发票管理制度。
5、实行报账制的总分支机构可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必须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四)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程序1、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认定报告。
2、基层征收机关审核企业的报告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
3、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全国统一代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
(5)会计处理办法;
(6)生产经营地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
(7)会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专用发票管理员合格证复印件;
(10)发票管理制度;
(11)其他。
4、新办企业将认定表、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基层征收机关审核,基层征收机关受理后,派员实地查看,核实企业基本情况,及财务核算情况等,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调查核实情况表,弄签署初步意见报县(市)局审核。
5、县(市)局收到基层税务机关转报有关资料后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戳。将认定表传递给基层税务机关,通知企业。
(五)有选择的将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列人防伪税控系统。
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建议不要强求其纳人防伪税控系统,原因有以下几点:
1、对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普遍实行监开代管,列人防伪税控系统毫无意义。
2、部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极少,县(市)级从事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甚至不用。
3、若将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列人防伪税控系统,势必应将电脑版专用发票售其自行开具,不利安全,也易给利用空白电脑版专用发票进行违法活动提供方便。
4、当前电脑的普及程度还不很理想,企业缺乏电脑操作人员,且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规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不是很大,倘若暂认定户一年后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电脑、防伪税控设备、打印机及相关软件闲置,浪费企业资源。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对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规模大,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频繁的企业,应令其加人防伪税控系统。不要将加人防伪税控系统作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必备条件。
(六)一般纳税人在暂认定期内存在下列情形者,取消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不包括超过销售额定量标准的纳税人):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2、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设备等固定资产。
3、企业经营流动资金来源和流动不相称。
4、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的。
5、连续三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
6、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认定期满后的处理
1、建议暂认定期仍为一年。
2、暂认定期满后,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应主动写出要求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书面报告给基层税务机关。逾期未写书面报告的,视同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
3、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下列标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给予正式认定:
(1)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无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的。
(3)能按规定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存放专用发票符合要求。
(4)能按期如实申报缴纳应纳增值税的。
(5)没有其他税务违章行为的。
不符合以上标准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3个月内整改,并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八)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处理
对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0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达到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企业自由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九)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为维护税法严肃性,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税务机关无故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十)上级机关应监督下级机关审批认定一般纳税人
新税制实施以来,全国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的案件逐年上升,为加强之方面的管理,要求上级税务机关定期检查下级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审批认定一般纳税人,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加以纠正。
三、加强对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监控
由于新开办企业有可能对税收知识了解不够,而造成税务违章,或者想通过偷税谋取利益。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如下措施加强监管。
(一)将新办企业列入日常监控对象,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核工作。
(二)管理员除认真进行案头稽核外,每月应下户审核,辅导新办企业学习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三)管理员应通过下户审核,对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生产能力、存货情况,销售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下户审核可运用省局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核操作规程》附件《增值税日常稽核基本方法》进行稽核。将生产能力与销售情况相比较,看销售收入是否超过其生产能力,从而推断新办企业是否存在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的行为。将主要原辅材料的单位消耗量与同类企业主要原辅材料的单位消耗量相对比,推断新办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人的行为。如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负税负申报、零税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管理人员应查明原因。
(四)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人员应加强案头稽核,每月对其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税负率进行分析,对相关指标进行测定,与正常峰值相比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和省局印发的《增值税日常稽核操作规程》的稽核方法执行,从中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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