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原则
采取“鼓励提前淘汰、加强管理并举”的方式,对规定期限内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单位或车主,给予适当奖励补贴。
二、黄标车的界定
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规定,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www.vecc-mep.org.cn)。
“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表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黄标车的单位或车主提前1年以上报废或将黄标车转出我市。黄标车使用年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将车辆交售给有资质的本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转出本市的日期。
三、补贴范围与条件
在2012年7月1日—2015年10月31日期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以享受政府奖励补贴:
(一)本细则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至少在最近一次的年审中通过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并经核实为我市核发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四)车辆提前淘汰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五)汽车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淘汰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一)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提前将黄标车转出我市的,每辆补贴人民币2,000元。
五、资金来源
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10%和90%,专项用于黄标车提前淘汰。
六、申报补贴办理程序
(一)黄标车提前报废申报奖励资金程序:
1.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等资料,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2.车主携带《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以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等资料,到各区设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各区环境保护、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经车主在《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签字后,由各区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
4.市财政局按照补助资金的10%直接拨付给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连同配套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车主。
(二)黄标车提前转出本市申报奖励资金程序:
1.车主凭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和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由公安车管部门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机动车转出状态查询记录。
2.车主携带《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机动车转出状态查询记录、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等资料,到各区设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各区环境保护、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经车主在《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签字后,由各区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
4.市财政局按照补助资金的10%直接拨付给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连同配套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车主。
七、职责分工
各区环境保护、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联合窗口,负责对本辖区内报废高污染黄标车的审验,并确定补助额度和资金发放;市环境保护局统筹建立网络审批系统,实现回收企业与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等部门信息共享。
环境保护部门作为淘汰高污染黄标车的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协调、定期汇总数据;负责查验车辆的环保标志、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黄标车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报废,办理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负责办理黄标车转出登记,出具《机动车转出状态查询记录。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联合车辆管理相关部门审核申报的车辆(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申报的机动车);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助范围及标准;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发放和监管,填报汽车补助资金发放统计表;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刷以及设备购置等。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发放;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高污染黄标车的回收、拆解;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做好高污染黄标车回收的服务工作;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的经营地点,并向社会公布;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八、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细则实施后,若国家或省出台汽车报废更新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三)本细则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公安、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备注:
1.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2.车辆可延要求及可延年限参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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