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市区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6:56 144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企业因兼并、破产以及设立上市公司等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土地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三条土地资产处置,由土地使用者或实施资产重组的主管部门向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市开发办会同市规划土地局等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

经领导小组批准,土地资产处置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土地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企业兼并,对被兼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其中,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对其他所有制性质企业实施的兼并,可以通过有偿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适当调减;也可通过企业间变更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权不能擅自转让和改变用途。其他类型企业间的兼并,须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五条企业破产,土地资产处置主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全额缴纳,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其中,受让方承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土地出让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减。承担职工安置事项应列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落实情况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兴办外资企业(含“嫁接式”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一般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采用出让方式的,由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对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也可采用出租方式,由承租方按年缴纳租金。属于国家鼓励的、技术先进的、投资额较大的中外合资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土地作价出资以政府名义投入到中方企业中。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土地资产处置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采用出让方式的,由受让方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中缴纳数额较大的可分期进行,但最长不超过3年。采用出租方式的,由承租者按年缴纳租金。采用作价入股方式的,土地资产界定为国家股,国家股作价及国家股股权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以其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不能如期返还贷款造成划拨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应当从地价款中将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返还政府。

第九条在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后,土地使用者应按有关规定到规划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条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发生土地资产处置的,须按本规定补办手续,期限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大连市其他县(市)、区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大连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06: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青岛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的房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预售与出售第三章房屋出租第四章房屋抵押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的房产经营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建设的房屋(含其他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下同)出售(包括预售)、出租、抵押等房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的房产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房产管理部门及高科技工业园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房产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青岛市东部开发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房产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东部开发指挥部负责办理。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023-06-10
    361人看过
  • 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破产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优化重组,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破产,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对占有、使用中的国有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占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以转让、租赁、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行为。第三条设立湛江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与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合署办公)。该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市财政局是该交易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的转让、租赁,必须通过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一)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转让;(二)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三)易地改造的国有企业原地财产权的转让;(四)市政设施、项目经营权
    2023-06-09
    65人看过
  • 增城市征用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办法》关于确立征用土地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政府实行统一征用土地制度。城镇发展用地、独立工矿用地或城镇规划区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征地的补偿、搬迁、安置及审查报批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事宜。第三条政府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国有土地,一律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土地。第四条建设用地申请程序。(一)用地申请者向市国土局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国土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用地指标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二)项目用地申请人持《建设项目预审报告书》向项目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证
    2023-06-10
    340人看过
  • 大连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管理,促进水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含兼营)的企业(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货物水上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业(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企业除外)。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分为船舶代理业和客货运输代理业。第四条大连市交通局是大连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航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交通管理部门,是所在行政区
    2023-06-08
    387人看过
  •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3-01-16(2003年1月16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3〕17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监督管理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第三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对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状况,提出调查意见。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后30日内将探矿权人的勘查实施方案、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送交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所在
    2023-06-10
    326人看过
  • 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文号:大政发[2008]52号发布日期:2008-6-1执行日期:2008-6-1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六月一日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备案制。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一)不属于《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2023-06-08
    66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意见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5〕25号文件)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二款“修船企业不得将《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转借、转租他人,不得将承包的船舶修理工程分包给无《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二、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修船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的设立、变更、停业、修船管理等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统计等部门另行制定。”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修船企业应使用市工商局统一监制,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印发的合同文本和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制发的预决算工程单、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出厂合格证书等。修船企业不得聘用无专业证书人员上岗作业。“四、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五、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及县(市)、区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2023-06-08
    279人看过
  • 新乡市集体企业改制中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集体企业改制中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集体企业改制中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09]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集体企业改制中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新乡市集体企业改制中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权益,规范集体企业改制中资产管理行为,防止集体企业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和委(局)属拟改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资产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新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集体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
    2023-06-09
    436人看过
  • 安徽省淮北市企业国有资产托管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淮北市人民政府文号:淮政[2004]93号发布日期:2004-9-29执行日期:2004-1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托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托管程序第四章托管资产处置第五章托管的监管责任第六章附则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企业国有资产托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淮北市企业国有资产托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托管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委托人通过托管协议的形式,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企业原产权归属的条件下,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处置的行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企业法人或产权
    2023-06-15
    65人看过
  • 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行业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一、测温范围为已缴纳当年全额采暖费用户的卧室、客厅(以下简称居室)。二、测温的程序1.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8℃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申请测温。测温申请可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约定。2.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不入户测温或测温不合格不签字的,用户可向所在区供热办投诉,由区供热办进行测温,并向用户出具《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测温时需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参加。3.用户也可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测温。三、测温的要求1.测温的时间为当日6时至22时。2.测温单位使用的测温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测部门检定合格,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3.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测温人员应于1小时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测温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要向用户出示工作证件和
    2023-05-30
    488人看过
  • 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大连市财政局文号:大财预[2004]529号发布日期:2004-12-1执行日期:2004-12-1各区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4]85号),我们制定了《大连市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二○○四年十二月一日大连市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农业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6-10
    200人看过
  • 大连口岸特资转运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口岸特资转运管理暂行规定发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大政发[1988]157号第一条为了保证特殊物资(以下简称特资)安全、准确、迅速地转运,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经大连口岸进出口的特资,其转运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大连口岸管理委员会是组织协调了管理监督大连口岸特资转运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口岸特运办公室负责。第四条大连市公安局及铁路、港口公安部门负责对特资转运转车辆、库房的安全检查,以及对转运工作人员和其它特资转运安全保卫事项的审查。警卫部队负责对特资转运现场的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第五条特资转运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对未列入计划的急需转运特资,二百吨以下的由大连口岸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二百吨以上的由口岸特运办公室报请交通部批准后执行。第六条特资托运单位必须按转运计划备货,其托运明细表和有关单证,应在计划装船的五天前提交给口岸特运
    2023-06-05
    241人看过
  •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对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的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和城乡规划土地局,应依据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工作。第四条下列房地产开发项目属于停缓建项目:(一)获得《办理中标手续通知单》后,满三个月未办理《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的;(二)办理《中标通知书》后,满八个月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三)自《
    2023-06-10
    65人看过
  • 潮州市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消化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满1年仍未动工建设的;(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三)市、县城区的房屋拆迁通告公布之后,其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满1年仍未动工建设的;(四)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满1年后,已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该宗地应开发建设总面积
    2023-06-10
    411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何时失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省府令15号发布日期:失效日期发文单位。第二条临:江苏省XX文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执行日期。
    • 锦州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11
      国有土地租金由国土部门征收,并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国有土地租金要应收尽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批准减、免和缓交。对未按规定缴纳全部土地有偿收益的,认真执行锦州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和核发土地使用证。
    • 国有企业改制土地管理方法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30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部分的改制主要内容是对土地资产的界定、处置和评估,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企改革有重大意义,有利于盘活和显化土地资产,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方式。
    •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什么所有的土地享有权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03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
    •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1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