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债转股的原则与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2:30:24 282 人看过

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为此,首先应明确股权和债权的性质差异,其两者不仅在所代表的契约关系性质上存在不同,同时求偿顺序、资产的现金流特点、投资人所承担的风险也各有不同。基于此,两类资产的投资者往往也存在较大差异。债权资产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一般低于股权投资者。此外,债权投资人和股权投资人对于投资标的的关注点也不相同。一般而言,债权投资人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债务人的还款意愿、能力上。而股权投资人则主要关注投资对象的发展前景等要素。因此,当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被置换成股权时,客观上意味着银行承担的风险水平也随之提高,主观上则要求银行在风险管理模式上要从债权投资模式切换到股权投资模式。

在当前形势下,债转股作为企业债务重组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然而,其作用的发挥须基于债转股之后,企业能够成功实现市场价值的有效提升的前提条件上。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当企业的贷款债权被转换成股权之后,主要面临两类新的风险。一类是股权投资风险。若企业经营状况并未好转,银行必须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变动确认投资损失。另一类风险是流动性风险,股权投资现金流不稳定、不确定性强。由于潜藏着复杂的风险因素,债转股的实施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作支持。然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债转股的大范围推广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第一,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权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支持和规范。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没有适用于当前情况的政策规定,则商业银行通过债转股持有企业股权就不具备合法性基础。第二,债转股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占用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对于通过债转股方式取得的股权是否属于银行被动持有的股权投资,并适用相应的风险权重,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同时,由于债转股与银行通过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股权的情况有本质区别,因此对于银行通过债转股取得的企业股权是否有处置期要求,也需有明确的界定。第三,债转股之后银行的资产安全和权益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债转股后银行成功与否两个环节至关重要。一是银行能够充分享有和行使作为公司股东应有的各项权利。二是成熟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然而,目前上述两个环节都缺乏成熟、操作性强的制度指引和规范。

基于我国经济金融体系的现实状况,债转股的实施必须以维护金融市场运行秩序、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基础,稳步、有序推进。为此,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不应该把债转股简单看做缓解企业偿债压力的权宜之计,而应将其作为有效管理金融体系风险,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提升宏观经济运行活力的重大战略举措。第二,债转股的实施应遵循制度先行的原则,当务之急是修订完善债转股有序推进所需的各类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第三,债转股的实施应遵循市场化的原则,不能通过行政指令性方式推进,应允许自由协商。第四,债转股的实施应遵循维护商业银行正当权益的原则,对债转股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的关键是实现商业银行资产的保值增值。操作层面上应适度控制债转股总体规模,严格债转股企业准入标准。第五,优化银行持有企业股权资产的风险权重,允许商业银行将对企业的债权转换为优先股投资。第六,健全和完善银行对企业股权投资的转让退出机制。总之,债转股在规则制定和具体操作模式的选择上,应按照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有利于维护银行正当权益的要求,审慎、稳妥地推进。

(原文标题:实施债转股的原则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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