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5.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6.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7.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8.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报关、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0.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帐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纳税争议)的;
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可以在复议时一并提请抽象审查的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海关总署、各海关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规章不属抽象审查范围。
-
海关行政处罚范围是哪些
383人看过
-
申请行政复议流程包括哪些?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456人看过
-
关于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99人看过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269人看过
-
行政复议范围有哪几个方面
117人看过
-
商标局商标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462人看过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海关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 更多>
-
范围内行政复议包括哪些行政复议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21只能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对象。。 比如交通部门把酒驾、醉驾列为刑事犯罪,你则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或行政部门不能作为立法主体的事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又比如某乡镇政府把乱丢垃圾列作违反乡镇约定俗成的公约或者法例,只要该政府没有执行,你就不能以该政府乱作为为事由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必须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以特定某人做的某件事,(不管
-
对行政复议海关不服的范围有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8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用依法履行的;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所裁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呢,有哪些范围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3关于所裁案件行政复议机关的回答为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
-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及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有哪些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10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
-
行政处分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哪些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内的?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23一般是不属于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将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排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之外,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对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救济途径,如《行政监察法》第38条关于申诉的规定。如果允许不服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则会出现复议机关与申诉复查部门职权交叉现象,不利于此类争议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