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的几个要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7 15:52:28 372 人看过

第一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这种情况很好界定,只要在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内,因为履行本职工作而受到的伤害,而且,如果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那么他们要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一般也会认定为工伤(详见第十种情形)。

第二种: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这种工伤,是指,即便不是在上班时间,而是在上班前后一定范围内的合理时间,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工作,或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工作时,而收到的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这里有规定是要在工作场所内,如果不是在工作场所内,大家需要注意。

第三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指在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其他第三方的暴力等意外伤害,但是一定要求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如果暴力伤害或意外伤害与履行本职工作无关,那么则难以认定为工伤。

第四种:患职业病;

这种认定一般会比较清晰,职业病一般都有诊断和诊断争议的相关鉴定,是需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若劳动者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可直接认定工伤。

第五种: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这里的认定主要的重点在于:

1、什么叫做因工外出;

2、什么叫做由于工作原因。

通常来讲,因工外出包括:1、正常意义上的出差;2、公司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2、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等。一般来说,现在公司对于出差及因公外出都会有一些流程审批,如果有这些流程审批的,基本上可以认定为是“因公外出期间”。

但是,认定了因工外出期间还不够,还要证明劳动者是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相关的活动收到的伤害,否则,不能认定工伤。

这个法条还规定了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这种情况,一般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所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失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六种: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在实际的案例中,这种情况的认定主要分歧在于“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比如下班去超时途中,而不是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不是回自己的居住地,而是去父母、配有的居住地算不算工伤?

当然,这个问题是需要在具体的案例中具体认定的,但是总结一些案例及法院的观点,我们一般可以认为在合理时间内:1、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单位宿舍的上下班途;2、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上下班途中;

3、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都是“上下班途中”。

其次,法律还要求所发生的事故中,是“非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而导致的,如果是劳动者酒驾、危险驾驶甚至故意制造相关事故等,劳动者本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形,则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第七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种情形,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伤,而是法律将这种情形直接视同工伤对待。所以,这种情况的“突发疾病”不区分病因,并不要与工作有关联,只要是上班时间上班地点所突发的包括各类疾病都算。这里的“48小时”,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起算。

第八种: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这种情形是为了鼓励、保护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只要认定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均视为工伤处理。

第九种: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第十种: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

其实就是第一种情形下,在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因工负伤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事情拖沓不解决,法律直接规定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

第十一种: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

这种情形,是针对于企业组织各种活动(尤其是户外、体育性的活动)或者指派员工去参加其他公司组织的活动,为了避免相关活动中,劳动者受伤后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也视为工伤。但是,劳动者要证明这些活动是单位指派的,而不是自己自发去参加的。

第十二种: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

这种情况更多地适用于销售、支持等岗位的劳动者,他们因岗位的特殊性,工作时间内一般都不会待在本公司固定的工作地点上班,而是往返于各种与工作相关的场所,这种情况发生的伤害,也认定为工伤。

第十三种: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这种情形主要是为了更多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增加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兜底条款,以保障某些特殊情况,既不能列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又需要给予劳动者相关保障的,可以通过这个条款进行解释。

第十四种: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种: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六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第十八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认定工伤的几个要点是什么?上文已经做出了解答。劳动者因为工作受伤,申请认定工伤就是第一步。要是认定不构成工伤,自然也就不会涉及到后面的工伤鉴定与工伤赔偿。但此时可以看是否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n(一)故意犯罪的;\n(二)醉酒或者吸毒的;\n(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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