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就不享工伤待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9:15:48 261 人看过

菏泽曹县女子孙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孙某在要求单位做出赔偿时,其所在单位却以单位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最终经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孙某工伤待遇8万余元。

2010年1月19日,曹县的孙某在交纳了300元保证金后,便到当地一家酒店上班。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孙某在这家酒店一直工作了好几年。2013年2月20日早上,孙某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与一辆小汽车相撞,致使孙某腰部骨折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后经法院判决,孙某也拿到了对方相关费用的赔偿。由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途中,2013年7月份,孙某向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曹县劳动仲裁部门应孙某的申请作出仲裁:解除酒店与孙某劳动关系,另酒店需支付孙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7万余元,并返还孙某入职时交纳的300元保证金。

面对这样的仲裁结果,酒店方面却认为,孙某虽然在这里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孙某不属于这里的职工。另外,孙某的护理费用已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赔偿,不应再赔偿。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只能对簿公堂。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孙某与酒店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酒店于2010年1月19日收取孙某入职保证金300元,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孙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孙某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酒店未为孙某办理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最终判酒店赔偿孙某工伤保险待遇8772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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