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是先付本金还是利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1 21:32:01 298 人看过

执行款在偿付判决中的金钱债务时,如果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就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没有作出约定的,应当按照'利随本清'原则执行,实行'本息并还',即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包含部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及该部分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款保全怎么拿回执行款

1、对哪些财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的价额大致相等,保全的范围既可以小于请求的数额,但不得大于请求的数额。因为小于请求的数额就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全的保护,而大于请求的数额将有可能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保全的财物应是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虽不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物,但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

2、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2)扣押:(3)冻结:(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

3、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没有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的,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对于易损、易腐、鲜活物品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也可以交有关部门及时变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继续保全。

对生产工具、经营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如车辆、船舶等)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可只扣押有关证照,允许当事人继续使用、营运,控制其收入;必须查封、扣押实物的,查封、扣押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处置。

因保管不善或处理不当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法院依职权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法院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酌情赔偿。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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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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