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事业单位,企业,资产,出资,登记
浙工商企[2004]7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做好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根据省人事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政[2003]1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事业单位改制登记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方式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主要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原事业单位经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投资者以原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作为出资,申办企业设立登记。作为出资的原事业单位的资产,其出资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由投资者以其他资产出资设立企业,再将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予以并购,事业单位注销。并购时如需增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增资部分的出资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原事业单位经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投资者以原事业单位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设立企业。
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程序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改制方案的审批程序。事业单位的改制方案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或政府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改制方案应明确改制的资产范围、改制方式、资产界定、资产处置的初步构想及人员分流安置等内容。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应一并纳入改制范围。
(二)资产界定和处置程序。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核销剥离及处置等,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企业股权(出资)设置程序。由新设企业的投资者确定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出资额。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应提交有权处置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企业设立登记程序。由投资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体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登记程序操作。
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一)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改制方案的批复;
2、资产评估确认或备案文件;
3、资产交割、处置文件;
4、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全体股东对原事业单位债权债务承继情况的说明;
6、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7、事业单位注销证明;
8、《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
9、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投资者以事业单位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财政或有权处置资产部门同意以净资产出资的批准文件。
(二)改制为其他类型的非公司制企业,登记时除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交的材料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四、有关政策
鼓励改制单位职工、社会投资者参与改制、出资或置换国有资产。
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文化类企业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有限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二分之一;允许投资者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作价入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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