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债权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案件,法院最终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王某向张某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称自2005年7月1日起还款,至2006年12月30日还清。之后王某一直未还款,张某遂将王某诉至朝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王某偿还200万元欠款。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予偿还,据其称:自己没有能力偿还张某的债务。可张某经过调查得知:2006年11月22日,王某曾与第三人马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马某购买王某所有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79.83平方米的房产,房产总价120万元。于是,张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认为王某将房产低价卖出是违法行为,要求法院判定王某与马某的交易无效。
在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马某陈述其实际支付了购房款152万余元,但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其提交的房屋契税完税证显示房屋的计税金额为120万元。同时,法院向朝阳房管部门调取了涉案房屋的相关资料,资料显示王某购买该房屋时的售价为每平米8500元,房屋总价为15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王某在2000年购买涉案房屋时的价格为每平方米8500元,而在2006年11月22日将涉案房屋卖给第三人马某的价格为每平方米约6600元,该价格明显低于涉案房屋现在应有的价值,王某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王某非法转让财产的行为,致使张某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马某作为第三人,其在购买房屋时应当知道王某所卖房屋的价格,其亦对涉案房屋现在应有的价值有所了解,马某在明知王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房屋的情形下仍然购买,可以推定马某与王某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恶意,故张某有权行使撤销权。张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要件,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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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 在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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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转让房产债权人如何撤销呢?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9在形式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而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此期间的,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撤销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这里的“1年”、“5年”均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行使撤销权的效力体现在以下两点: 1、法院依法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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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有撤销权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01.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