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常出现工伤与侵权竞合情形,作为被害人及其亲属究竟应当如何提出赔偿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权益?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如何规范用工管理才能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以下从3个案例来分析适用工伤还是侵权来维权更合适。
案例一:
张某为无业人员,当某公司承接到工程需要临时用工时,常召集包括张某在内的一些人员进行工作。某日,张某在施工中受伤,某公司以工伤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工伤鉴定为由拖延处理赔偿事宜。但,某公司却迟迟未出具相关的手续,造成张某的赔偿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律师分析:
张某在本案中对其损害按工伤或侵权索赔享有选择适用的权利。理由是:
1.张某与某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其有权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向某公司主张工伤赔偿。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张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张某有权向某公司主张工伤赔偿。
2.张某与某公司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有权向某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因为,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张某与某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事故后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然而,张某受聘于某公司工作又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是不定时的工作,所以张某与某公司的法律关系更符合雇佣关系的特点。因此,张某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向某公司索赔。
案例二:
李某为A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养老保险等费用一直由A单位支付。停薪留职期间李某被B公司聘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B公司向李某支付报酬为月薪1000元,由于其在原单位已享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福利,B公司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在B公司任职期间,李某因工受伤导致残疾,李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予以工伤赔偿。后李某撤回仲裁请求,直接向法院起诉B公司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
李某应按侵权索赔,理由是:
按照我国政策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质,每个劳动者只能享有一次。李某既然与A单位具有劳动关系,那么,到B单位工作时与B公司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当因执行B公司职务导致伤害时,以雇佣关系造成的人身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王某是C公司雇佣于某工程(业主为D)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因业主D的电线漏电,导致王某触电身亡。王某的亲属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C公司予以工伤赔偿,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D予以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
王某的亲属既有权向C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又有权向业主D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理由是:
1.王某与C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有权向C公司主张工伤赔偿。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2.王某与业主D形成侵权关系,王某有权向业主D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本案中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兼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讲王某家属能得到的赔偿有二份,一是C公司的工伤赔偿,二是业主D的人身损害赔偿。C公司的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属于C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的价值取向是以保险的方式分散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是为了进行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而业主D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业主D的侵权行为而导致,是根据业主D的过错大小来作出的民事赔偿。
指导性结论:
1.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1)在案例一中采取工伤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取决于受害人的户籍及收入情况,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并且没有收入证明或收入低于相关标准的情况下,通常选择工伤赔偿所得赔偿数额会比人身赔偿数额高,并且举证责任相对比较轻,但其缺点是程序复杂,索赔的期间较长;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通常会选择人身损害赔偿,因为所得赔偿数额远远高于工伤赔偿,并且程序相对简单,索赔相对快。
(2)在案例二当中,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在案例三中当然应当采取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兼用的模式,勿需论述。
2.从用工单位的角度看:
现实中存在多种灵活就业方式,如非全日制就业、派遣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家庭就业等等,非标准劳动关系已成为当代劳动关系的主要发展趋势。
劳动合同法对非标准劳动关系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及劳务派遣作了相关规定,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承担的用工成本相对要低,并且承担的责任也与标准劳动关系的不一样。因此,为减少用工成本和避免上述案例中劳动者按侵权索赔的情况发生,建议用工单位对一些特殊用工采取非标准用工方式,并应当签订相应的书面合同。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的区别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之间存在显著或根本的差别。具体而言可归纳为:
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观念上的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其法条仍应引用);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犯罪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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