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注意事项有: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
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时应当怎样处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
(1)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2)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3)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4)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法律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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