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济堂的此番纷争,涉及两家宏济堂公司,分别为山东省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制药集团)、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阿胶公司)。这场围绕百年老字号的域名之争,正是众多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一个缩影。
百年宏济堂,
分分合合的风风雨雨
欲说这场知识产权官司,先来了解一下百年宏济堂的前世今生。
宏德广布,济世养生,说到宏济堂,不得不说起北京同仁堂乐家十二世传人乐镜宇,也就是电视剧《大宅门》主人公白景琦的原型。据记者了解,宏济堂由乐镜宇先生于1907年创办,此后其在济南设立了两个营业店面、栈房及阿胶厂。其中,栈房于1952年改为宏济制药厂。
1955年7月,宏济堂进行公私合营改组,合营后企业名称为公私合营济南宏济堂(下称济南宏济堂),其主要包括制药厂、阿胶厂及三个营业部。1957年10月,济南宏济堂的阿胶厂与另一家阿胶厂合并为公私合营济南阿胶厂。
1958年6月,宏济堂迎来发展的分水岭。当时,济南宏济堂的三个营业部被剥离出来,移交给当时的中国药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公司。济南宏济堂随后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称其三个营业部既已划归出去,希望将其现有名称更改为济南宏济堂制药厂。
1960年,济南市卫生局提交报告,将包括济南宏济堂、济南阿胶厂在内的五家中药厂合并为一个厂,合并后的企业名称为公私合营济南宏济制药厂。据悉,该厂后经历五次更名,于2012年更名为目前的宏济堂制药集团。
另据了解,中国药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公司于1958年接手济南宏济堂的三个营业部后,也进行过多次的体制调整和名称变更,主要包括1996年改制为济南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济南药业集团)、2011年变更为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医药集团)。
其中,济南药业集团尚未更名时,曾于2003年将其下属的一家医药零售公司更名为济南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并于2008年8月6日与该连锁公司设立了宏济堂阿胶公司。据相关资料显示,宏济堂阿胶公司成立时,济南药业集团为主要出资人,所占比例为该公司注册资本的90%。
记者了解到,宏济堂阿胶公司成立时,被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阿胶制品的加工。目前该公司被核准的经营范围则主要为东流水牌阿胶糕、阿胶龟元膏等的生产及销售。
总之,历经分分合合风风雨雨,由宏济堂名号衍生出来的三个公司:宏济堂阿胶公司及其出资人宏济堂医药集团、宏济堂制药集团相继出现。
井水犯河水?
域名相近引发阿胶之争
两个公司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始于2011年11月。其时,宏济堂制药集团前身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一纸诉状将宏济堂阿胶公司及枣庄市某药房经营者栗某,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其诉称,被告宏济堂阿胶公司成立于2008年,与原告无任何历史渊源,但却在其生产销售的阿胶商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并标注有原宏济堂阿胶厂。此外,被告的企业字号亦取名为宏济堂,还在其网站上宣传其为中华老字号和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以及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域名。据此,宏济堂制药集团认为:宏济堂阿胶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枣庄中院判令其赔偿损失100万元,变更含有宏济堂字号的企业名称,并立即停止使用现有域名,删除网站中所有涉及宏济堂的内容,并赔偿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
宏济堂阿胶公司向枣庄中院答辩的主要理由为,其为老字号宏济堂的正宗传人,其股东宏济堂医药集团对宏济堂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因此其对宏济堂的企业名称及历史宣传等均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宏济堂阿胶公司还表示,原告并非宏济堂的真正传人,而且原告拥有的关于宏济堂的相关权益均侵害了被告及其股东对宏济堂老字号的所有权。另外,此案是侵犯商标权纠纷,企业网络域名侵权与商标权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该裁定驳回。
一审认定
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2012年9月,枣庄中院审理此案,首先对宏济堂的历史事实进行了认定。
法院认为,原宏济堂企业在历史上进行了分立,并形成了利用宏济堂品牌经营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即宏济堂医药集团利用宏济堂经营的范围为药品销售,宏济堂制药集团利用宏济堂经营的范围则为制药和阿胶生产。双方对宏济堂品牌的利用应当尊重这一历史因素形成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宏济堂阿胶公司属于阿胶生产企业,由宏济堂医药集团出资成立,其使用宏济堂作为字号,侵入了宏济堂制药的权利范围,打破了双方历史上形成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
法院对双方的相关权利也进行了梳理,认为被诉侵权的阿胶产品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而宏济堂制药集团目前已申请注册多件宏济堂商标,其中被核准使用的相关商品与阿胶的产品性质相类似。宏济堂医药集团目前则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注册有宏济堂商标,尚未涉及相关商品。宏济堂阿胶公司的注册商标为东流水,未注册有任何宏济堂字样商标。宏济堂阿胶公司属于新设法人企业,与原宏济堂阿胶厂并无历史上的承继关系,两者的商品在功能、消费对象上具有类似性。此外,宏济堂阿胶公司故意将宏济堂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并使用,并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据此,法院认为,宏济堂阿胶公司的此案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被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带有宏济堂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宏济堂制药集团经济损失20万元。
枣庄中院对双方涉及的域名争议也一并进行了审理。由于双方的域名均含有hjt,加之宏济堂阿胶公司的企业字号的使用不具有正当理由,法院因此判令其停止使用该域名。
宏济堂阿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正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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