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来说什么叫法定最高刑
所谓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各法定刑幅度之间一般包括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和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即法定最低刑和法定最高刑。根据通说,刑法中的法定最高刑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其一,法定最高刑不是指对犯罪分子应当判决的具体刑期(即宣告刑),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与其所犯罪行相对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处刑档次中的最高刑。换言之,法定刑是立法者确定的刑罚,有一定的刑种选择和幅度选择;宣告刑则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时确定的刑罚,只限于特定的刑种和刑度。
其二,法定最高刑并非是指某一犯罪全部刑罚的最高刑,而是指某一犯罪中与该犯罪情况基本相适应的某一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即对犯罪分子应在该档幅度内处刑的档次最高刑。
应该看到,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取决于犯罪行为应当判处的法定刑幅度,而法定刑幅度的确定又离不开对量刑情节的考量。虽然刑法溯及力与追诉时效中的法定最高刑同样具备以上特征,但二者的含义并不完全一致,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过程中,对量刑情节的考量程度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量刑情节与“法定最高刑”判断的关系
刑法中的犯罪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事实以外,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并据以决定对犯罪分子处刑轻重或免予处罚的各种主客观事实,主要用于区分罪轻与罪重。而定罪情节则是指犯罪构成事实以内,对定罪起决定作用的一系列主客观事实,主要用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例如,数额犯通常是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其中“数额较大”属于定罪情节(也属于量刑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则属于量刑情节。当然,量刑情节除了包括刑法分则条款中直接决定不同档次法定刑幅度的加重或减轻情节之外,还应当包括刑法(即总则和分则条文规定)中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用的情节。例如,总则条文中的自首、立功、从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情节;分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条文中的“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情节。
不同的量刑情节对法定最高刑的判断应该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理由是:
首先,无论是刑法溯及力抑或是追诉时效,对于法定最高刑的判断均要考量刑法分则条款中加重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正如前文所述,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取决于犯罪行为应当判处的法定刑幅度,我们应该以刑法分则条款中直接决定不同法定刑档次的加重或减轻的量刑情节作为判断标准。此种量刑情节对法定刑幅度具有明确、直接的指引功能,进而决定幅度内法定最高刑的判断。因此,刑法中法定最高刑的判断首要考量的必然是刑法分则条款中直接决定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加重或减轻等量刑情节。
其次,刑法溯及力与追诉时效在对法定最高刑的确定过程中,对刑法中规定的有关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其他量刑情节的考量应当区别对待。具体而言,刑法溯及力中法定最高刑的确定,无需考量对犯罪分子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相关量刑情节。与之相反的是,追诉时效中的法定最高刑则需要先对犯罪分子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作用的相关量刑情节综合考量后再确定。
三、我国刑罚的种类
(1)管制: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应当指判决生效之日。所谓羁押,是指在判决以前对犯罪分子的暂时关押,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
(2)拘役:就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无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剥夺终身自由。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5)死刑:也称生命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n(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n(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n(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n(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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