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有几种情形:
1、某股东退股,由其他股东接收。这种情形不需做清算,而是根据公司净资产情况做转让所得与损失处理。
2、股东决议,不继续经营企业。那么企业要做清算。
企业做清算要请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目前大多税局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适用破产会计的处理方法。
清算的资产所得,首先用清算费用,然后是职工工资保险费,有剩余的进行债务清偿。最后有剩余的由股东按比例分配。如果分配大于初始投资,还会涉及所得税的计缴。
一、股东虚假出资别的股东可以要求强制退股吗?
公司法的基础理论认为,投资人一旦向公司缴纳(包括认缴或实缴)出资而成为公司股东后,基于资本维持原则,便不能撤回出资;股东若需退出公司,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一、股权的法律属性
笔者认为,所谓股权,是基于投资人因向公司缴纳(包括认缴或实缴)出资的行为而产生的投资人对公司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这种权利,既包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也包括资产收益和利润分配等财产性权利。
根据上述定义,股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发生在股东和公司之间,且由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既然股权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那么,根据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股东应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这种自由处分至少应当包括:1、变更该权利(包括变更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等);2、消灭该权利(包括公司解散时的终止股权以及相应情形下的撤销股权等)。
二、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
(一)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司法解释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决定以拍卖方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价时,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股权价值并通知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以拍卖方式变价的,应当以评估价格购买该股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依据前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股权后,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减资注销或者转让等方式安排股权。
(二)股份公司股东退股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法并不绝对禁止股东退股。
三、股东退股的法律可行性
(一)《公司法》明文规定的股东退股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以及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股东在相应情形下所享有的退股权,这种退股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为一种法定权利。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股东享有当然的退股权。
(二)股东是否享有协议退股权?
如前所述,股权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股东和公司有权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协商处分该权利。
因此,股东可以与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退出股东身份,退回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
(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并无关于股东不得退股的禁止性规定。
由于法无禁止,因此,股东和公司可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内自由处分其股东权利。
(四)股东协议退股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公司法》禁止公司抽逃出资,但股东退股行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呢?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应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包括: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通过与公司协议的方式退回股权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不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综上,股东不仅享有法定情形下的退股权,而且也享有通过与公司协商退回股权(股份)的权利。
四、股东退股的路径
(一)法定退股的路径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法定退股情形下,股东可以直接通过向公司出售(转让)其股权的方式退股。
股东退股后,公司应当注销其股权(股份)。
(二)协议退股的路径
在协议退股情形下,股东如何退股呢?
由于协议退股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因此,协议退股时,公司应当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减资程序,然后再按照公司收购股东股权(股份)的方式实现退股。
五、公司可否以强制退股的方式除名股东
如前所述,股东享有在法定情形下以及与公司合意的情形下退回股权的权利。但是,除非股东自愿,公司却无权强制股东退回股权(股份)。
若公司设立时各股东一致承诺,或公司成立后股东与公司协议:在某种情形下相关股东必须无条件退股。当条件成就时,公司有无权利强制除名股东
在约定的退股条件达到时,公司即取得要求股东退股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理解为公司对股东的解除权。此时,公司经向该股东发出解除通知,便在股东和公司之间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已经履行的应恢复原状,据此公司可向股东退回投资款并索回股权。于是,公司便可在协议条款的基础上,实现强制除名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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