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在市内不同区有多处房产居住,经常居住地如何确定
法律规定,公民之住所为其户口登记之所在,而法律设定的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则是指这些单位或组织的主要办公地点。若公民离开其户口登记所在地,并在他处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将此作为日常生活中的主要居所,那么该地方可视为其经常居住地。不过,公民因公务出差、接受劳务派遣以及到医院治疗等特定情形则不适用上述规则。倘若当事人在迁移户口之后,未能及时完成落户手续,且未在任何地方有较长时间的常驻记录,那么该案件应由其原籍所在地的司法体系进行审理;反之,如当事人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常住记录,那么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司法体系当对案件具有绝对管辖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二、被告在监狱服刑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若被告正在狱中服刑,那么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则需根据具体诉讼类型进行分析判断。在民事诉讼方面,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监禁者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倘若原告的住所地与其常居地并不一致,则应由原告的常居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若双方当事人均处于被监禁或者接受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状态下,则应由被告原先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若被告已被监禁或接受强制性教育措施超过一年时间,则应由被告目前所在的监禁地或接受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地区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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