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接受工伤医疗。
职工因工负伤的救治,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如遇紧急情况,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清单》、《工伤保险药品清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要求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清单、工伤保险药品清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受伤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所在单位按其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受伤职工到统筹区域外就医的,所在单位按出差伙食补贴标准报销。
如果受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将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进行治疗。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受伤职工康复治疗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后钢板拆除费用属于《工伤管理条例》规定的康复治疗费用,按照《工伤管理条例》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工伤医疗费、康复费。1医疗费用: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清单》、《工伤保险药品清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要求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目录和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受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各地对医疗费用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大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医疗费用。2康复费:受伤职工到签订《受伤职工康复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符合条件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住院的食物津贴。职工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贴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但工伤保险的规定并不统一。
(3)总体规划区外就医交通、住宿费用。受伤职工在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民政府规定,但工伤保险的规定不统一。(4)为残疾人安装和配置辅助设备的费用。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受伤职工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需要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限于日常生活和生产劳动的必需品,并应采用国内市场上流行的产品。如果受伤工人选择其他类型的产品,成本高于流行类型,他们应该自己支付。
(5)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确定需要生活照料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照料费。完全不能自理:社会平均工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平均工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平均工资×30%。(6)一级至四级残疾工人的一次性残疾津贴和每月残疾津贴。一次性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个人工资×27;二级伤残:个人工资×25;三级伤残:个人工资×23;二级伤残:个人工资×25;三级伤残:个人工资×23;二级伤残:个人工资×25;三级伤残:个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按月发放,一级伤残:个人工资×90%;二级伤残:个人工资×85%;三级伤残:个人工资×80%;四级伤残:个人工资×75%;实际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弥补;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七)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贴。工伤医疗补助适用于5-10级伤残人员。根据残疾程度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制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找到。(8)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公死亡的生还者工伤死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家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而不能工作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丧偶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10%。三。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9)劳动能力鉴定费。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致残,伤势相对稳定,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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