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止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1、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2、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3、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4、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二、终止鉴定的条件包括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1、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2、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3、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4、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
三、终止鉴定常发生于以下情形:
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2、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级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延期鉴定主要发生在“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时,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拒不出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无故制席或中途离开,不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正常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出现了专家鉴定组成员制度的情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并不一定必须延期进行,因为法定用语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而不是必须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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