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侵害有哪些罪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2 19:21:34 320 人看过

一、侵害人身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如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

2、过失致人死亡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4、过失重伤罪

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5、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6、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14周最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奸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主主体是与强奸罪相同的;其客体是幼女身心健康权;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是否违背幼女的意志,不影响此罪的构成。

二、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产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此罪应负刑事责任;其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同时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甚至于造成伤害或死亡;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占有公民财物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民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保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这是校园暴力中多发性犯罪。

2、敲诈勒索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造成威胁、强行勒索财物,若数额较大,就构成此罪。

本罪多表现为高年级学生敲诈勒索低年级学生,在校学生勾结校外人员以团伙形式敲诈勒索其他学生,或学生内部自组帮会敲诈勒索其他学生财物的行为,是一种常发性校园暴力。

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本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在校园暴力中,多以校外人员为主;其客体是社会秩序;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种校园暴力,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致使教学无法进行,伴随各种打砸、侮辱等暴力于其中,情节严重,构成本罪。如某校与邻村因围墙占地的问题时起摩擦,多次受到该村的村民有组织的冲击学校,有破坏校园财产、围殴教师等行为,若情节严重,构成本罪。

2、寻衅滋事罪

下面四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是犯罪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有上述几种行为之一,构成本罪。

一些社会青年、不良少年经常出没在校园内外,寻衅滋事索要钱物,随意殴打辱骂学生,追逐、拦截、调戏女生,情节恶劣的构成本罪。有一案例因滋事而起,影响极坏。广东某校一女生在校经常遭到社会这类闲杂人员骚扰,心理极度失衡,因琐事一怒之下,手刃其奶奶。

3、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本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其客体是社会秩序;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组织进行是违法犯罪活动,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等。只要有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这种类型的黑社会组织的行为的,就构成本罪。

四、其他一些校园暴力可能触及的罪名

除了上述校园暴行所引发的犯罪外,它还有可能触及一些其他不常见的罪名。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绑架勒索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玩忽职守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抢夺罪,组织、强迫、引诱卖淫罪等。这些罪名不常发生,但在校园暴力中也是不容忽视的。如贵州省某学校一对教师夫妇就组织、强迫女学生卖淫,影响极为恶劣,手段残忍。

侵害人身权利罪是校园暴力事件肇事者最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不论校园暴力侵害有哪些罪名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以为参与校园暴力事件的是未成年人的话就可以免责,未成年人承担的刑罚只是较轻但不能完全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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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2日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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