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7 14: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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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一方因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金钱收益和其他形式的收益;
2.男女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已经获取或者未来应当有可能获取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财产;
3.男女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已经获取或者未来应当有可能获取的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所获得的工资收入、奖金福利等;
以及他们产生的生产利润、经营所得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
还有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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