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个人或事业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修正本)中的有关规定;2.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4.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内容包括进口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进口数量及口岸等事项,加盖公章
装运设施说明指运输动物的工具详情(如:铁笼等),如何保障动物福利的具体措施等,并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属于贸易型进口活动的,需提供:a、《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b、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加盖公章。
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需提供《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农业部行政审批系统(http://xzsp.moa.gov.cn/login.ered?reqCode=init);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办理机关在网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办理机关。预审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经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核通过后上报农业部,由农业部审批发放《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经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核通过后上报农业部,由农业部审批发放《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南村路10号2楼217室任意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规定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规定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规定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当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由相应专业技术机构编制的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生态安全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基本情况、主要生态特性和培育条件,以及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可能产生的生态危害和避免生态危害的措施。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生态安全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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