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建议把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3%~45%降至3%~30%以下,从绝对额上看,对高端收入影响更大。高端人才相对企业的谈判力强,个税虽然是直接税,但也可以通过税后工资等方式,让企业多负担税,这个时候,个税实际上就成为企业税务。当下,正处于全球减税竞争、吸引资本的大趋势之下。减税吸引企业、吸引资本、吸引人才,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的应有之义。
不过,在这里笔者更想谈谈与低收入人群更相关的个税免征额提高的必要性。
个税调节: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个税免征额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热烈关注,首先源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本身就是一个应该调节的变量。2011年,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纳税人从9000多万人减少至3000多万人,纳税面由28%降至8%左右,普通工薪阶层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受益最大。现在七年过去,GDP、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都涨了不少。
以最低工资为例,广西、辽宁的最低工资处于低位,为1700元,上海的最低工资最高,为2300元。再看2016年的全社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北京为92000多元,上海为78000多元,经济相对欠发达的贵州也有58000多元。个税是一种调节收入的税种,一个人的工资仅仅比最低工资高1200元,就成为了需要被调节的工资;或者一个人的工资还达不到平均水平的时候,就已经超过了缴纳个税的标准,就要缴纳个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考虑到中国飞速发展的经济导致的收入上升,以及正常的通胀,建立个税免征额动态调整机制,隔一段时间就调节一次,本身就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平性视角:不能变“工薪税”
再看公平性问题。在实际经济运行中,企业可以帮助员工瞒报工资,而劳务报酬、房租收入、分红、投资收入等等,更加隐蔽,信息采集成本高,一旦超过一定限度,对现有的税务系统来说,就很难征集到。正因为这个原因,出现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一方面,个税的起征点非常低,仅仅比最低工资高1000多块钱,但另一方面,全国交个税的只有区区2800万人。显然,全中国不可能只有2800万人收入每月高于3500元。
从当下我国的收入情况来看,人与人之间的财富收入差异、财富差异,已经主要不是由工资引起。能够带来大额收入的,往往是资源类、经营类的收入。所以,一方面,理论上应把所有的收入都纳入征收对象,但在另一方面,实际上,能拥有这类收入的人,却具有多种合理避税的手段。这个时候,个税就从一种调节税变为了人头税,甚至于变为了指向工薪阶层的人头税。
个税一直受关注,除了本身是经济发展的要求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是一种直接税。它不是隐藏在价格中的,而是直接向纳税人收入的,自然引起的痛感更高。在前述的种种情况下,3500元的起征额,不但不能实现个税调节收入,抑高提低,让人民感受到更多社会公平的作用,反而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工薪税”。从这个意义上看,提高起征点,本身就是个人所得税的目标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还需要时间
当然,个税改革不单是起征点问题,还包括税率的档次、税收的分类与综合征收等问题。所以有人认为,如果将焦点只放在税收的起征点上,反而会使完善个税的整体思路被忽略。但是,也应该看到,完善的、全面的改革很重要,但达成目的的效率、时间也很重要。
目前,个税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综合考虑不同地域、不同收入来源、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家庭负担等群体的利益平衡。综合所得税改革,在收入方面,要把个人所得收入综合在一起。比如,一个人在北京工作,但也领取天津、上海的劳务费,现在个人所得税需要分别由北京、天津、上海三个地税局扣缴,改革以后就全国联网,无法偷逃。除了收入方面综合,在支出上也有综合考虑,做出扣除。比如,黑龙江与广东的物价水平有差异,个税也就应该相应调整;再比如,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费用扣除,基本生活住宅的按揭贷款利息扣除;现在抚养一个孩子是一个很大开支,那么,根据孩子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或大学阶段,给予不同额度的扣除;或者根据国家鼓励生二胎的政策,对二胎家庭,更多优惠。
不过,综合税对税务系统的要求很高,家庭的收入、支出情况,需要健全的个人收入和财产的信息系统,很难短时间内落实,所以,改革的真正落地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老百姓的不公平感却等不起。所以,在改革落实之前,不断适度调高个税免征额,除了本身就是经济发展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可以立竿见影的带来更多公平,增加群众获得感。
个税起征点调整前后对比
个税起征点3500提高到5000元。纳税变少了,在超过起征点的纳税范围的35000之内的人群。
个税专项扣除细则:
1、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3、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4、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支出的,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5、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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