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于2016年审议《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为做好法规草案的初审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和有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的求职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的求职招聘、人力资源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守法、公平公开、竞争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并积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构职责】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由政府设立的,承担就业服务与管理、职业介绍、人事人才服务及管理等公共服务职能的非盈利性组织。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公众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
(三)职业介绍、指导和培训;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六)失业登记;
(七)其他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专场招聘、人员测评、人力资源培训等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监测体系和信用体系,组织建立统一、共享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库,免费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查询。
第八条【行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职业道德,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设立条件】申请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许可时限】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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