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4年8月19日,张某为其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保单下方载有请详细阅读承包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和附则。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2015年5月15日,张某驾驶的货车与周某驾驶的自行车相碰撞,致周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到医院治疗,长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84万余元。2015年8月,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张某负同等责任,应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免赔10%。张某认为该条款属保险公司单方免责的霸王条款,对其不适用。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约定关于10%的免赔率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主张10%的免赔率。据此,如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法官提醒:
不计免赔特约险,即是指车险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它属于商业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投保后,车主不仅可以享受到按照保险条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那一部分赔偿;还可以享受到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而应自行承担的那部分金额赔偿。按照保险对象的不同,又分为基本险的不计免赔和附加险的不计免赔。车主在投保时应详细了解,审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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