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产减值准则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0:03:52 459 人看过

1.新资产减值准则的变革

(1)新准则资产减值范围更加全面。原规范只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委托贷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八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适应范围较小,而新准则对资产减值作了详细的规定,除了公益性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等不计提减值准备之外,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扩大到所有的资产,同时明确了凡不适用于《资产减值》准则规范的有关资产的减值执行其相关准则的规定。更能体现企业资产的质量特征,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真实的会计信息。

(2)新准则增设“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统一了资产减值损失的核算科目。在原规范中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分不同资产分别使用不同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如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账户,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短期投资跌价损失以及委托贷款减值损失计入“投资收益”账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减值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这使得企业计提的减值损失计入损益的科目易混淆,不便于对其单独分析。新资产减值准则增设“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独立核算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3)新准则明确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标准。资产减值迹象是指可能导致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况。原制度在资产减值迹象判断上只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规定了资产减值的判断标准,其他未涉及,其操作性不强,而新资产减值准则要求更加全面和明确:一是明确了“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二是明确了”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发生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三是具体规定了资产减值发生的七种内部迹象和外部迹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新准则规定了“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是新准则与原规范最显著的差异之一,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资产减值之所以被利用,主要是由于减值的计提会降低当期收益,而转回又能提高转回当期的收益。

(5)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概念。我国原会计规范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但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存在一定困难。为此引入了“资产组”概念,“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以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后计算确认减值损失。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其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资产组”与“总部资产”概念的引入充实了资产减值判断的多元思维,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资产减值会计更加科学和完备。

2.新资产减值准则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仍可利用资产减值进行利润操纵。新准则在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时,同我国现行制度和准则仍保持一致,但对减值损失的转回作了新的规定: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里的不得转回是针对长期资产减值而言,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的准则来规范。新的资产减值准则避免了企业通过长期资产进行利润操纵,但是企业仍然有其他的选择进行盈余管理。

(2)引入“资产组”,企业将面临一系列问题。就我国的企业管理现状和上市公司的监管机制看,引入“资产组”将面临如下问题:一是资产组概念的运用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现金流量预算管理水平。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编制长期现金流量的惯例,而这恰恰是采用资产组所必不可少的,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现金流量的测算普遍缺乏经验;二是资产组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标准,划分方法不同,直接影响到资产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及计提多少等问题,容易诱发盈余管理行为;三是我国的企业规模普遍不大,中小企业居多,在辨认资产组时仍然会面临诸多实际困难。此外,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电算化程度参差不齐,采用资产组将给中小企业造成负担。

(3)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计算操作复杂。存货等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是企业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但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其结果会因人而异。可收回金额中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需要预计未来一定期间现金流入量和贴现率,而贴现率是一个十分不稳定的因素,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弹性过大,使计提不仅缺乏衡量标准,而且缺乏制约手段。同时使资产减值准备确认缺乏权威性。企业外部人员对企业的资产形态、使用价值知之甚少。因此,注册会计师、证券监管机关、审计机关等部门对企业确认的减值进行再确认缺乏权威性。

3.完善新资产减值准则的思考

(1)建立健全资产交易市场。公允价值的确定是资产减值的核心问题,但在现阶段,公允价值的公允性难以保证,这是因为同类资产在市场中会有不同的价格;合同协议价格的公允性很难保证,由中介机构鉴定会导致高额的报告成本。因此健全活跃的资产交易市场是确定资产价位的最重要方面。目前我国的资产交易市场还不够完善和透明,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缺乏客观的资料基础。国家应逐步建立各行业市场价格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定期公布有关资产的信息资料,真正使评估值接近公允价值,同时应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法规,使信息市场规范化,使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有章可循,增强资产减值信息的公允性和客观性,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2)提高资产减值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监管部门应责令信息披露不足的公司在年报中详细披露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对利润所造成的影响,包括当年计提或冲回减值准备之前的利润数,及计提或冲回减值准备之后的利润数。同时应要求企业结合自身情况详细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和程序。此外,还应要求企业披露近几个年度计提或冲回资产减值准备的比较资料,使投资者能够更加清晰地分析出资产减值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及作用,以判断是否有在年度间调控业绩之嫌。对于违规的企业,应加大处罚力度,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既可使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让造假者承担实在的经济压力,从而抑制造假行为。

(3)加强对可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监督。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不得转回只是针对长期资产而言,流动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在以后会计期间恢复时可以转回,因此,应该加强对流动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监督。这种审计监督既包括纵向的,也要注重企业间横向的审计监督,特别是同等规模水平的企业在职业判断和估计上的差异比较,分析其合理性,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人为操纵利润的行为,杜绝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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