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转移、变更、撤销登记
保障家庭将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回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填写《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转移、变更、撤销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由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核准,签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转移、变更、撤销登记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
1.申请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合同备案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拟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申请人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撤销手续。
2.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3.申请将房屋有限产权变更为完全产权的,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二)保障家庭申请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应当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表。
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签发《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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