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岁杜老太将儿子告到了法院,声称儿子从不看望自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要求撤销赠与其房产的合同。10月20日,沈阳于洪区人民法院公布审判结果,杜老太因不具备四种撤销赠与合同情况而败诉。
八旬老妇告儿子索要赠送房
杜老太说,1997年与丈夫通过房改,得到位于于洪区白山路一处60余平方米的房子所有权。后来,丈夫去世后,儿女们都同意放弃继承房产,产权改到了自己名下。
2007年,为了多得房屋补贴,杜老太将房产证变更到儿子名下。杜老太说,儿子答应自己,只要自己需要随时都可以将房产证变更回来。随后,自己跟着儿子一起办理了各种手续。
杜老太说,因为办手续时,自己已是79岁高龄,对儿子拿来的各种材料都没接触过,也不知道材料里相关内容,只是按儿子的要求在相关材料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2013年6月,杜老太想将房产证变更到自己名下,却遭到了儿子的拒绝。这时,杜老太才发现先前办理的各种手续原来是赠与合同,已将房产赠与给了儿子。
杜老太认为儿子欺骗了自己,自己签字办理变更手续是为了得到房屋补贴,对赠与合同内容并不知情。因此,杜老太起诉儿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将房产变更自己名下。
对此,杜老太的儿子称母亲赠房时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存在重大误解。另外,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所赠房屋已经过户自己名下,母亲不具有相关法定的撤销情形和撤销权。
四种情况赠与合同可撤销
经审理查明,杜老太系离休人员,每月离休工资3900元。杜老太育有二子一女,现其独自生活居住在争议房中,也从未向儿女们主张索要过赡养费。另外,杜老太也承认儿子每月去探望自己一二次。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杜老太和儿子自愿签订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为有效。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撤销权分为约定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由于杜老太在与儿子之间的赠与合同中没有约定撤销权,而且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上儿子否认,因此杜老太无法使用约定撤销权。
儿子去探望过杜老太,不属于不履行赡养义务。杜老太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签订赠与合同时自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儿子存在欺诈的行为。另外,杜老太为了获得房屋补贴将房屋更名过户到儿子名下,不应构成对赠与合同的重大误解。
因此,法院依法驳回杜老太的诉讼请求。杜老太不服判决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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